▲一辆黄标车被拖离
为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3]3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扩大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并发布通告:
一、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Ⅰ)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Ⅲ)的柴油车,上述车辆统称为黄标车。
二、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以内(含G4201绕城高速公路)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濯锦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三环路以南、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区域(含上述道路)的道路上行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黄标车原有限制通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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