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琪、金李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1996年,在哈佛大学Arthur T.Von Mehren教授的建议下,以及在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和政策事项特别委员会的美国代表团推动下,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正式开始被着手制定。起初,国际私法会议总务和政策事项特别委员会起草小组希望制定一个大范围的混合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遭到包括美、中以及欧洲各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反对。最终,起草小组不得不放弃原本的设想,转而将目标定为制定一个规范商事交往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于2005年达成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历程:1992年,《民商事管辖以及外国判决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草案》;2003年,《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草案》;2005年,最终定稿为《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中第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全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签署之重要意义不亚于仲裁界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甚至可以称之为司法界的“《纽约公约》”。众所周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批准加入,使得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有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保障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纠纷中的独占优势形成了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现已有欧盟(适用除丹麦以外的28个成员国)、墨西哥、新加坡等缔约方,美国、乌克兰、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01
一、重要意义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中国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前,与他国的司法协助情况:
(一)通过缔结的双边协议进行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我国根据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目前,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这37个国家的协助范围均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 37个国家分别为:比利时、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意大利、埃及、保加利亚、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希腊、吉尔吉斯、乌兹别克斯坦、坦吉克斯坦、新加坡、摩洛哥、越南、突尼斯、老挝、立陶宛、朝鲜、阿联酋、韩国、科威特、巴西、阿根廷、秘鲁、阿尔及利亚、波黑。];与33个国家的协助范围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协助范围未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四个国家是:比利时、泰国、新加坡、韩国。];与28个国家的协助范围包括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但是未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这9个国家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通过援引《纽约公约》申请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二)通过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进行司法协助
在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前,中国已经参加海牙会议制定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三项公约。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制定之前,关于法院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已存在诸多区域性公约。例如,欧洲国家间适用的《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圈及判决执行公约》、美洲国家间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性公约》。
(三)基于互惠关系进行司法协助
当与他国既未缔结双边协议又未共同参加有关公约时,可以基于互惠关系进行司法协助。我国立法对互惠原则规定的很模糊,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美国为例,在中国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前,中、美两国之间并未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且并不同属于相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处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适用互惠关系原则。
2017年6月,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了美国法院判决[ (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EC062608]。该案件中被申请人陶某、童某利用虚假股权转让骗取申请人刘某12.5万美元。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 EC062608。2015年7月24日,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利息,共计147492美元。随后申请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2017年6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认定了该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并依据互惠原则支持了申请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请求。
早在2011年, 中国法院判决就已经在美国得到了承认和执行。[ (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2001年1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要求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承担因飞机坠毁导致的所有损害。2004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赔偿2000多万人民币及利息。2006年3月24日,原告向美国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美国加州法院承认执行上述判决。[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2009年7月,加州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该判决最终在美国得到了承认与执行。目前,中、美均已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国也将逐步推进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事宜。中、美之间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再局限于个案,而将成为大趋势。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经国内立法机构批准加入后,缔约国之间因协议管辖产生的判决将会依约得到承认与执行。鉴于诉讼具有仲裁不可比拟的若干优势,这将极大增加缔约国民商事主体选择诉讼的可能性。
02
二、核心问题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共包括五章34条,主要规定了两项重要内容:管辖权问题(第二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第三章)。除此之外,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内容还包括范围和定义(第一章)、一般条款(第四章)、最后条款(第五章)。
(一)管辖权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5条规定了被选择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就协议所涉及事项享有管辖权,而且当且仅当根据被指定国家之国内法认定此法律协议无效时可认定为此条款之例外[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5条第1款]。简而言之,一旦被选定,协议选择法院就不能以其他法院应该审理该争议为由,拒绝审理。与此同时,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6条规定了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即未被协议选择法院应当以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6条]。但是,在选择临时保护措施时,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不限制当事人以及协议选择法院。[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7条]临时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临时禁令等。
(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必须承认与执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所做出的判断。本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特别规定的,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9条列举了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判决的几种情况,包括协议无效、不具备缔约主体资格、送达缺失、欺诈、违反公共秩序、不一致判决。[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和第9条分别以概括性规定和具体列举两种方式并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使之形成严密的逻辑结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三章还规定了对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损害赔偿的承认和执行。[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13、14条]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这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跨过执行密不可分。但是,诉讼有更为严密的证据规则以及更为合理的审级制度,如果解司法决判执行难这一难题,诉讼将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更具优势。
国际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两大支柱,既相互配合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又相互竞争并不具有可替代性。国际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实际上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间效率与公平的竞争。中国签署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标志着我国正逐步与国际融合的司法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接轨。
注释:
1. 《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历程:1992年,《民商事管辖以及外国判决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草案》;2003年,《关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草案》;2005年,最终定稿为《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37个国家分别为:比利时、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意大利、埃及、保加利亚、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塞浦路斯、希腊、吉尔吉斯、乌兹别克斯坦、坦吉克斯坦、新加坡、摩洛哥、越南、突尼斯、老挝、立陶宛、朝鲜、阿联酋、韩国、科威特、巴西、阿根廷、秘鲁、阿尔及利亚、波黑。
3.协助范围未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四个国家是:比利时、泰国、新加坡、韩国。
4.(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EC062608
5.(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
6.《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
7.《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5条第1款
8.《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6条
9.《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7条
10.《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
11.《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8条
12.《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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