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27588775@qq.com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系统梳理6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也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要注意!是有前提条件的)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点击→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531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
阅读提示: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延伸
最高法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系统梳理6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也可以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要注意!是有前提条件的)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裁判要旨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陈金交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法院据此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本案中,佳亿公司举证证明易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金交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易达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佳亿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陈金交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福建易达公司目前仅存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记账凭证,2013年以前和2014年4月之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陈金交均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予提供),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3号。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法客大礼包
关注法客帝国回复下列关键词获取
相应主题精华汇编电子书
商业秘密 | 产权保护 | 执行
互联网金融 | 保理 | 北京法院 | 文书样式
法客帝国 Empirelawyers
近50万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每天推送“有用的干货”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关键词”可获取各类专题精华
(全文完)
↓委托案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