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叱咤风云的人物——安邦集团老总吴小晖的案子今天有了判决了。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
消息一经公布,迅速引发舆论热议,除了对吴小晖被判刑了这一结果本身的关注外,该案的量刑成社交媒体中的讨论焦点,“吴小晖骗取652亿余元人民币,却只判了18年而已“,不少人提到“吴英案”,故潜意识中认为吴小晖案司法判决不公。
当年,浙江亿万女富豪吴英因非法集资3.89亿元被判死刑(2018年3月,吴英已经被减刑至有期徒刑25年),其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吴小晖,那么为何吴英一审就被判死刑而吴小晖就只有18年,难道真如一些网民所说的“不公平公正”吗?
对此,本号“仰观俯察”邀请了北京京师律师所家事法律事务部王东红主任对此案作一番解读,以希望公众能冷静客观的看待一起案件的司法判决。
都是“集资诈骗罪”,吴英案的判决法律依据适用于吴小晖案吗?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两起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吴英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2009年修正)》版,其中针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这样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吴小晖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2015年修正)》版,其中针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是这样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有没有发现不一样的地方?正是因为刑法经过修正,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也出现了不同。就是说,2015年之前是有“死刑”的,但2015年的规定中已经没有了。这是因为,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废止了集资诈骗罪中关于死刑的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吴英案和吴小晖案所犯罪名是同一罪名,但由于“废止死刑”导致两案的结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要知道,法律的修改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修改,法律是面向全体民众适用的,没有哪一个立法者会因为能“预知”到将来某个大人物犯某个罪名而故意将法律修改得有利于TA。
吴英案与吴小晖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一致?
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尤其是这样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
每个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和细节都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依据的是《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再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吴小晖案件的很多细节至今均未披露,吴小晖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我们暂时无从知晓,但是,这些都会最终影响量刑结果。
主流司法思想及观点是否发生了变化?
吴小晖案距离吴英案已经过去近10年之久,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法治进程也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形势不断变化。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也是普遍的立法趋势。经济犯罪相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而言,没有暴力相对平和。
在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死刑罪名将由55个减至46个。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是中国司法进程中废除死刑的一部分。中国之所以一直没有完全废除死刑也是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公众传统观念,未来中国废除死刑仍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所以说,主流的司法价值观及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这种变化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尊重了社会发展趋势更加人性化的变化。还是那句话,司法主流思想的变化也要禁得起历史的考验和公众的评判,没有哪一个立法者、司法者会愿意背负“历史的骂名”。
吴小晖涉案金额如此之高却只被判18年,公平吗?
在上述三点中我们讨论了为何吴小晖案的判决结果与吴英案如此不同,想必大家也清楚了。那么,单纯的从吴小晖案来看,以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两项罪名被判有期18年,是否合适呢?
有一点大家要明确,现在办案法官对案件是终身负责制的,法院在处理这样一起涉案金额历史之巨的案件时,是不可能以个人喜好和上层意志为转移进行非客观公正处理的。特别是备受关注的,影响巨大的案件必须要禁得起历史的考验。
普通公民就吴小晖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法律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权,就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吴英被判死刑,也不能粗暴的得出吴小晖也该死的逻辑结论;大众的看法,也未必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情的理性诉求。若能从法律上找出量刑错误的理由,检察机关自然应当提起抗诉;但若试图用公众情绪影响案件结果,则未免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尺度。
可能有些公众对此仍旧持有异议。
我们举个例子好了。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彭宇案”。当年的主审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认定彭宇不负有法律责任,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彭宇在判后若干年自己也承认,他的确是负有责任的。这就是舆论审判的后果。提到这个案件并不代表我支持某一方的观点,只想说明舆论审判的后果具有不可控性,它有时候就偏离了司法公正的主线,这种非理性的是不可取的。
作为公众和媒体,可以积极使用舆论监督司法,促使其更加便捷有效,但不应当对司法造成干扰。在我看来,在法律愈发专业化的今天,我们更应当倡导“理性的民意”,尊法、守法、学法,民众的意见不能仅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更应当作为理性的声音。媒体也应当对事实进行报道,但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落得“媒体审判”的口舌。
社会在进步,新事物、新思想、新行为层出不穷,法律因为其自身特点带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总体是要跟随时代的脚步进步的,向着更文明,更人性的方向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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