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
请输入描述
国际追逃非常困难。看过《人民的名义》就知道,丁义珍只要跑到国外去,基本就很难要他回来了,实践中,对于丁义珍这种人员,最好的方式,就是派人去做外逃贪官的思想工作,从家国情怀谈到八十老母,从老乡情谊谈到安置政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对于这种外逃人员,我国专门成立一个部门,叫做中央追逃办。外逃人员,主要是还未案发或者即将案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而所谓的追讨,其实也是多种手段的综合,包括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手段,其中最有用的,就是劝返。
但是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能直接抓回来?
因为我国警察或反贪执法人员在国外没有执法权,外国政府一般也不会给其他国家的警察或执法人员任何强制执法权。因为这种暴力执法权属于一国主权之内容,不可能轻易允许外国人涉足刑事侦查领域,除非是在清末的外国租界里,外国人在租界内不仅仅有执法权和侦查权,还有审判权,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正常国家都不会允许有这种权力存在。
能否要他国帮忙抓回来?
既然不能在国外实施抓捕行为,那能否要求国外的警察帮忙抓人呢?
也很难,这种行为有个专业术语,叫做“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而引渡其实非常难的,因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是两国之间有引渡协议,同时符合协议内的引渡条件才有可能促成一次引渡。
而说到我国“引渡难”的问题,还要必须讨论现代国际引渡制度中的一个通行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一国向另一过请求引渡某人时,如果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我国于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但是该法没有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规定。但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也会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此原则。比如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我国首次明确承认并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则,之后中国与法国的引渡条约中,也对此原则有明确约定。
截至2018年2月,我国以对外签署了37项生效的引渡条约,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国与我国的生效引渡条约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则。
“不判处死刑承诺”的出现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在追逃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承诺”就应运而生,比如在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案、余振东被美国遣返案中,中国官方都做出对他们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比如在余振东案中,中方还承诺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将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而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对余振东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就是12年。
有人问,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有。
其依据就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