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有一个重要功能,那就是维护婚姻的等级秩序。在那个穿衣、坐轿都讲究等级的时代,婚姻更是不能任性而为。
婚姻的等级性,主要体现在《大清律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中。
首先,文武官员不能娶乐人为妻妾。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晚清女乐师。
这里的“乐人”,指乐籍娼家,说白了就是青楼女子,不管是卖艺还是卖身。这些人在当时属于贱民,而且是贱民之中等级最低者。通俗点说,官员不能娶女歌手。
如果官员及其子孙不能抵挡乐人的美色娶为妻妾,那是要受杖刑的。“杖六十”的刑罚如果认真打下去,打残算轻的,打死也很有可能。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还是有官员以身试法。宗室德英额买娶沿街卖唱之来姐为妾,“比照官吏娶乐人妓者为妾律,杖六十,实行责打,不准折罚”。
晚清上海青楼女子。
第二,官员不能娶管辖区域内的民女为妻妾。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
如果官员娶自己行政范围内的女子为妻妾,所受的惩罚比娶乐人更重!这是要明确官民界限,维护官员的身份权威,同时能防止官员以权谋私,强抢民女。
晚清官员夫妻。
顺天府粮马通判孙怀汾在大兴县买妇女为妾,被降级留用,就属于这类案件。
第三,良人与贱民之间不能通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晚清新婚夫妻。
“良人”是指户籍编制中的军、民、商、灶四类百姓。“贱民”则以奴婢和上文提到的倡优为主,也包括衙门里的皂隶、马快、长随等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良人身份的纯正,也显示了等级秩序的严格及阶层的固化。想从贱民进入到良人阶层,对不起,法律不支持,身份的鸿沟无法逾越!因此,所谓“从良”,大多在小说或戏文里。
清朝婚姻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继承自明朝,主要是为了维护帝制时代的等级秩序,非常不合理。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户律·婚姻》,陈晓龙《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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