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聊天、出行、看新闻、看视频……现代生活中,手机的普及和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这背后离不开电信企业持续投资建设的基站。但部分居民误认为基站有辐射,会影响健康,阻挠甚至破坏通信基站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久前,成都华邑阳光里小区部分业主怀疑基站辐射危及健康阻挠基站建设,导致基站被迫中断,进而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通信需求……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
电信企业在居民小区建设通信设施和基站是否合法?
是否侵害业主权益?
看看以下案例
家住厦门市集美区麒麟居公寓的业主曾先生于2003年购买麒麟居一套房,但早在1997年时,厦门某运营商已经在该楼楼顶设置了移动通信基站。2002年,该运营商又在同一位置设置新的CDMA基站。两个基站的设置都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但是该运营商为基站设置围护时,曾先生和麒麟居其他11位业主认为基站辐射对身体健康不利而阻碍施工,并向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起诉侵权,请求判令该运营商拆除违章搭建。
2005年8月22日,本案经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曾先生的诉讼请求。曾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历经两审、长达一年多的诉讼后,2007年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至2015年期间,某大厦权利人、管理人先后与海南某运营商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大厦房屋及屋面一间小房给运营商安装移动通信设备,运营商支付租金费用。后住户高某等人认为某运营商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他们小区楼宇的平台上安装通信基站并不断扩容,导致部分居民身体不适,通过函告等方式多次与运营商交涉也置之不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发射装置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后原告提起再审,海南省高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案件启示
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在于:某运营商安装的移动通信设备是否对住户构成侵权,以及某运营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法律人士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物权至上,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搭挂通信缆线,应该拆除;另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功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运营商设立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服务于不特定的社会大多数人,承载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产品。如果产权人任意主张“排除妨害”,要求运营商拆除或搬迁公共基础设施的话,那么社会的公共通信服务就将难以为计,这将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后果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显然,这两起案件的法官都是持后一种观点。审理中,法院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业主在行使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处分权利的同时,还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行为负有法定的容忍义务,该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设置,为业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仅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并不要征得业主的同意。这两起案件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在实践中,电信企业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立通信设施时,应充分尊重产权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看到这里,
想必大家心中也有了答案……
对于因公众通信需求而合法依规建立通信基站
你负有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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