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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实现对员工的用工管理。
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如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将依据内部制度对员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此类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员工是否享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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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教育培训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今年5月,某员工离职前主张该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因迟到、旷工而对其的罚款,属于克扣工资,要求返还。虽然该公司认为罚款是有规章制度依据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要求公司返还对员工罚款的金额。
解答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罚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国营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已经随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废止而丧失了法律基础。因此,目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任何规章制度均属无效制度。
公司负责人疑惑的是,今后用人单位怎么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迟到罚款被要求返还,经济性处罚到底咋实施?
解答
今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实施经济性处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资结构上加以调整,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固定下来。如劳动者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降低绩效评分的方式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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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宣布废止,企业直接行使罚款权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应正确使用企业的管理权有益于确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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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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