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府为从四品,是主管地方的行政长官。一般情况情况下人们都认为知府以下为知州或是知县,其实清代的知府以下还设有两个官职,即同知和通判,这两个官职品级都在知县之上,只因它们是知府的佐贰官而不被大家熟知。
知府为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掌一府之政令,秩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记名之翰林院侍读、侍讲,内阁侍读、给事中、御史及各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顺天府治中,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升任。
知府的属官有同知和通判。在我国封建制国家中,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则称之为“知某事”,此制始于宋太祖,当时宋太祖为杜绝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名为知州。其后沿袭此制,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其副者称“同知”。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宋代初设通判时,名为副职,实际上职权与知州、知府并未多大区别。明代于府下设通判,与同知共为府之属官,清朝也是如此。
府同知为正五品官,在公文上称“丞”,尊称“司马”。按清代官制,府同知例由满、蒙七、八品京官拣选,也由大理寺卿左右寺庙丞、光禄寺署正、京县知县等升任。府同知如果要高升,照例要提拨为六部员外郎、各省知府及盐运司运同。
通常情况下,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分掌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等事,以辅佐知府。按《光绪会典》记载,清代共设府佐贰同知110人、通判88人。其中,地方同知共89人,理事同知共21人。地让通判共83人,理事通判5人,仅直隶、山东、甘肃各一人,顺天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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