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2016修订版)
(2015年12月15日第七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9号决议通过
2016年1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023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公平地调节开展生产经营人、社会及全体公民的收入,大力促进生产经营,旨在保证征税义务完整,正确的进入国家预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本法特制定了有关赋税管理、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办法和措施。
第二条 税收
税收是指在具有来源于从业、开展生产经验、商品消费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及境外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必须按本法规定的税率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修订)词语解释
本法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向政府纳税义务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或永久或临时居住(如同有户籍)或在老挝有经营场所前往境外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和组织包括老挝人、外籍人、无国籍人;
2、外籍人,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定居或长期居住、持有外籍证、外籍人户籍并且该外籍人的政府也正式承认的其他国籍人,这些人处于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3、外国人,是指临时或长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任务的其他国籍人,一旦期满后就返回。这些人处于外交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4、无国籍人,是指前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定居或居住的非老挝公民、也没用文件证明是哪国人的人,这些人处于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5、自由职业,是指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而非属他人、以运用本人的智慧为主的、提供劳务方面独立的职业服务或某一经营服务;
6、残值,是指资产账面的价值减去折旧及资产损耗;
7、税务官,是指被任命在特殊场地开展活动、执行任务或某项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8、个体企业,是指単独个人为产权主的一种企业形式。个体企业以产权主个人的名义开展经营并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法人,是指依法登记企业的组织或机构,其拥有名称、办公场地、拥有自己的资产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份公司、国企、有限公司、大众公司;
10、全体公民,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的老挝人、外籍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11、生产经营,是指生产、贸易及服务方面的经营;
12、全部经管收益,是指来白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中的一切收益;
13、门槛,是指在法律证明的基础上或如果是政府出资的(有关权力机关规定的价值备注的基础上)在盘店过程中付给原拥有人的购买本金;
14、交通工具,是指人类创建的、可以移动运载的自行车、摩托车、运输车、火车、船只、飞机及非生命物或物质;
15、运输工具,是指使用燃油或清洁能源为机械动力的一切运裁工具;
16、摩托车,是指使用燃油或清洁能源为动力的两辆以上驱动的交通工具;
17、小型运输车,是指:
——全部座位不超过9人的客车;-
——全部载质量不超过3.5吨的货车;
18、中型运输车,是指:
——座位从10人至35人的客车;
——载质量从3.5吨至15吨的货车;
19、大型运输车,是指:
——座位36人以上的客车;
——载质量15吨以上的货车;
20、重型机械,是指服务用于工程、釆矿、升降、磨、混凝土生产、地面铺设、铺沥青、粉碎、农业生产、加工业、公益服务、城市卫生及其他的机械工具;
21、某一领域专用的特殊重型机械,是指采矿、混凝土生产、地面铺设、铺沥青、农业生产、加工业、公益服务(公共工作),拖车头-挂车、酒水车、冷藏车、危险品运输车(油罐车、天然气车、化学品运输车等专业运输及近似的其他车;
22、一般重型机械,是指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塔吊、碾压机、升降机(电梯);
23、燃油能源,是指各种燃油、天然气及使用流质能源能让机械产生动力的其他物;
24、清洁能源,是指电力、太阳能、风能、及其他对环境和社会无影响的其他替代能源;
25、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直接使用清洁能源的专门设计的交通工具,不含使用两套系统的交通工具如燃油和其他替代能源(HYBRID系统);
26、公共服务车,是指专门设计的垃圾车、吸尘车、城市卫生车;
27、农用交通工具,是指拖拉机、耙地车、插秧机、收割机、撒种车、播种机及其他近似物(不含农产品运输车);
28、房地产开发,是指企业在土地开发中为卖出谋利,把土地从一种类别转向另一种能创造增值的类别;
29、混合行业,是指一个经营単位具有两种以上的经营。
第四条政府有关税务工作的政策
为了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税务征收工作,公平的调整收入,为国家预算创收作贡献,旨在促进扩大生产经营、吸引国内外投資、发展农村、解決各族人民的贫困,政府以制定政策、规章,给税务工作配备高效率的公务员、必要的交通工具及设备的形式,大力促进税务工作。
第五条有关税务工作的原则
在税务工作活动中,应按以下基本原则执行;
1、保证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管理;
2、保证促进扩大生产经营及投资.
3、保证公平、透明、便捷、正确、完整并可以审计;
4、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利;
5、按垂直和平行均衡协调管理层。
第六条有关税务的义务
全体公民、开展生产经营的法人及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消费、技术服务,都有依照本法纳税的义务。
第七条 免税和减税
获得减或免税的情形如下:
1、履行国际条约,以使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其他条约;
2、按《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3、有关国家级的重大项目,按国会的决议执行;
4、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如:台风、传染病、洪水、旱灾、地震、火灾及其他。
第八条特殊优惠政策
政府对某些投资领域、某些公益事业、偏僻地区的公共消费、大中小型经管的某种艰难而制定优惠政策,以便发展经济基础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社会、农村发展及解决人民的贫困(不牵扯自然資源源开采),此外,《投资促进法》中规定的政策,必须提交国会大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从业或开展生产经管、生活的全体公民、个人、法人及组织。
本法不适用于增值税。
第十条国际合作关系
政府以交流技术专业经验、争取援助、发展人力资源、交换信息及其他,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条约及协定的方式,促进与外国、区域和国际合作。
第二章税种
第十一条税种类
税收种类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
第十二条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通过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人的一般服务、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间接税由以下组成:
——增值税,
——消费税。
第十三条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向在境内和境外开展生产经营的有收入的个人、法人、组织、全体公民征收的一种税。
直接税由以下组成:
——利润税;
——所得税;
——包缴税;
——环境税;
——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
第三章 间接税
第一节 增值税
第十四条(修订)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从国内商品消费及服务中征收的一种税(有多重环节的征缴,由最终消费者支付)。
第十五条 有关增值税制
增值税应按《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消费税
第十六条销费税
消费税是指从本法规定的某种商品消费、技术服务中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七条消费税的范围
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如下:
1、燃油;
2、车用天然气,
3、酒、啤酒、含有酒精的饮料;
4、成品饮料如:汽水、苏打水、健身饮料、矿泉水;
5、瓜果蔬莱汁机近似物;
6、香烟、烟丝、盒裝烟、雪茄;
7、化妆品;
8、各种地毯(每床100万基普以上);
9、成套家具(沙发)術值100万基普以上;
10、香水、美容及整容用品;
11、牌、赌具(如果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2、烟花、炮竹、气球(如果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3、交通工具:摩托车和大车;
14、零件机车辆装饰品;
15、快艇、游艇、使用动力的运动艇包括零配件;
16、卫里接收器、电视、多媒体音响、照相机、电话、录音机、录像机、乐器包括设备及上述配件;
17、空调器、洗衣机、吸尘器、冰箱、冰柜;
18、桌球桌、台球桌、保龄球设备、对抗球桌;
19、一切游戏机;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服务如下:
1、娱乐业:舞厅、迪高厅、卡拉OK厅;
2、保龄球业;
3、美容业及整容;
4、电话服务消费、有线电视、数字电视、互联网;
5、高尔夫业;
6、彩票业;
7、博彩业及老虎机;
第十九条 免消费税
被免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如下:
1、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用于转口或国内生产用于出口的商品;
2、专用医务酒精:
3、根据专门规定,进口、销售或服务给留学生、学者、老挝外交机关及工作人员;驻老挝的外国外交机构、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商品及必要佛教用品;
4、政府进口用于官方各个重要庆典的烟花、炮竹、气球;
5、残疾人的经营;
6、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议,为举办慈善的保龄球、高尔夫及彩票;
7、锅炉重油,
8、救护车、消防车、公共车;
9、农业生产服务车;
10、专门重机械、一般重机械;
11、按规定销售给在老挝的外交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消费税率
按商品和服务类规定的消费税率如下:
1、一般商品消费税率:
第二十一条(修订)商品、服务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商品、服务消费税的计征办法,各个科目按以下执行:
1、从国外进口、销售或消费的一般商品:用(CIF)报关价值加上进口关税及其他手续费(如果用)乘以消费税;
2、在国内生产、销售或自用的商品:用国内生产厂家的售价(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率;
3、服务:服务消费价值(不含增値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率。
第二十二条(修订)有关交通工具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有关交通工具消费税的计征办法如下:
1、从国外进口的交通工具,用实际买卖价值(CIF)加上进口关税(如果有)乘以消费税率;
2、国内生产或组装的交通工具,按以下散件价值计征:
2.1、进口的散件,应以实际买卖价值(CIF)加上进口关税(如果有)乘以消费税率;
2.2、国内工厂出售的散件,应以工厂的卖出价值(不包含消费税价值及进口增值税)乘以消费税率;
2.3、工厂自行生产组装的散件:应以该散件生产的成本价值乘以消费税率;
第二十三条(修订)申报消费税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刻意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商、商品厂家及服务商,有义务申报消费税,具体如下:
——般进口商,在海关每一次申报进口关税时,必须递交消费税申报单;
——生产人、生产雇佣人及国内服务商每个月必须在次月的15号前向本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递交消费税申报单。
第二十四条(修订)申报车辆消费税
在国内进口、生产或组装车辆或散件的个人、法人及组织,有义务申报消费税,具体如下:
——车辆或散件进口商,必须在海关每一次申报进口税时递交消费税申报单;
——在国内车辆或散件组装人、生产商每个月必须在次月的15号前向本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递交消费税申报单。
第二十五条(修订)免车辆消费税
下列情形之一,车辆消费税将被免除:
——大使馆、属于政府的国际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进口的车辆,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获得外国无偿援助的车辆;
——根据投资合同,临时进口用于项目服务的车辆;
——根据专门规定,国内进口、生产及组装用于政府组织机关专项工作的车辆;
——本法第三条第14项未作规定的车辆类。
第四章直接税
第一节利调税
第二十六条利润税
利润税是指从企业的利润中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开展生产经营的自由职业从业人。
第二十七条利润税的范围
利润税是按本法规定的,从在国内外开展生产经营的、有利润的从业人中征收。
第二十八条必须缴纳的利润
必须缴纳的利润是来自一切种类和档次开展生产经营中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修订)利润税率
利润税率如下:
1、具有国内外法人地位的企业,利润税率为24%;上市公司除外(自登记之日起4年内可以享受从正常税率下降5%的利润税政策,之后,应按本法规定的税率执行)。
2、具有生产、进口及销售卷烟产品法人地位的企业,利润税率为26%,按《巻烟监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其中的2%上缴巻烟监管基金;
3、个体企业和自由职业从业人,应按0-24%的复式率计征,见下表:
单位:基普
至于生产、进口及销售巻烟产品的个体企业,按《卷烟监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必须另加企业利润的2%上缴卷烟监管基金。
第三十条(修订)财年利润计征办法
按会计标准持账的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其财年利润计征应按以下执行:
1、来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利润,是用年终余额的资产值減去债务及注册资金、储备金、备用金、新资产再次评估平衡及待分利润之间的平衡部分;
2、来自收益报表的年度财务报表利润,是总经营收益账和总经营支出账之间的平衡部分。
第三十一条(修订)税利和当年利润税的计征办法
税利和当年利润税的计征办法,应按以下执行:
1、税利计算是把账面利润加上本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不允许扣除的科目;
2、当年利润税的计征,是用税利乘以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利润税率。
第三十二条(修订)强制性利润税计征
列入按持账纳税系统的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不包含持账不完整的按包缴制、不提供正确的财务文件的纳税人,也包括来老挝提供服务的无固定居所及没有设立企业的纳税人),应强制计征。
强制利润税计征,应从当年利润中寻找,用当年总经营收益按经营类别乘以总利润税率再乘以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利润税率;
当发生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不能够规定本人当年的经营总收益情形时,税务官必须协调有关部门与纳税人达成一致,以便依据实际数据和信息,规定企业的当年经营总收益。
第三十三条各种经营类总利润税率规定
为按本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强制计征利润税,各种经营类总利润税率如下:
甲、生产业(工农业方面的产品)3%;
乙、贸易类5%;
丙、服务业:
1.客货运输业5%;
2,建筑一修理业5%;
3.开采业、木材林产品矿产品买卖20%;
4.种植木的采伐及买卖5%;
5.红黑土、沙石采掘包括填土服务15%;
6.娱乐服务业25%;
7.法律、工程、建筑方面的顾同及其他10%;
8.代理或代表业20%;
9.房地产开发10%;
丁、其他服务业10%;
混合型,应取比其他行业高的行业总利润税率;
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应取商品价格的10%作为总利润税率包括进口税、消费税(如果有),但不含增值税。
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利润税,应按24%的税率执行。
第三十四条(修订)有关当年计征税不得作为收益的科目
甲、当年计征税不得作为收益的科目如下:
1.企业从投资其他企业(已完税)获得分红的收益;
2.收回的各种备用金;
3.已收回的难收债(已完税);
4.滞纳税收益;
5.来自资产评估汇率利润及年终关账日作为外汇的债务。
乙、当年计征税不得作为支出的科目如下:
1、利润税支出;
2、直接用于开展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购置相关的増值税;
3、无凭证或无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呆账;
4、按财务标准扣除的折旧费;
5、没有记入企业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损耗支出;
6、股份公司支付给在本股份公司中无职务或没有来班的股东工资;
7、股东贷款来出资或股本的贷款利息;
8、银行系统外的贷款利息(支付给股东);
9、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无关的贷款利息;
10、与开展生产经营无直接关联的开支如:打高尔夫球、跳舞、娱乐、礼品、奖品;
11、未经财务批准的企业主或股东的私人开支;
12、没有证明文件或不正确的证明文件各项开支高于实际的与经营有关的开支;
13、没有合同或证明文件已付给他人的开支;
14、按财务标准扣除的各项备用金;
15、按财务标准扣除的资产残值费(固定资产、库存、呆账及其他);
16、来自于在关账日作为外汇的资产评估、债务的亏损;
17、滯纳税开支;
18、各种罚金;
19、投资商和政府之间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捐赠赞助金;
20、来自年终关账日作为外汇的资产评估、债务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修订)可以扣作税务开支的科目
可以扣作税务开支的科目如下:
1、未在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开展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科目;
2、可以扣税的一些科目如下:
——行政管理工作的差旅费可以扣,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o,60%);
——接待费、电话费可以扣,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0,40%);
——捐款、赞助金可以扣,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0,30%);
——广告费可以扣,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0,50%);
第三十六条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
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根据使用年限或技术革新扣除贬值的固定资产减少的部分,旨在积累资金在今后购新換旧。
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固定方式、递减方式及工作环节,可以选择以计征方式执行。
扣除折旧费应从固定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之日起开始计征。
如果在年中撤出固定资产,必须记入有关折旧费账户、从年初到撤出该固定资产之日起应计征。
什么时候折旧值积累到同等的原值,应停止扣折旧费直到该固定资产从企业账户上移除。
固定资产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成,按下表的利率、在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计扣折旧费:
1、允许扣除折旧费的开支:
——设计和设立公司开支是指设立前后过程中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开支如:发明证书、许可证、特性经营权许可证、科技工艺的使用,有期限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同类权;
——矿产考察勘探、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证明)及税务部门确认,是指为在企业设立前后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已支付的矿产考察费开支及调研开支费用的记录;
2、不能够规定使用年限的无形固定资产,是指不得扣除折旧费如:土地使用权、门槛(盘店费)、出资证明;
3、—未记入企业资产账户的固定资产:
—按使用年限已扣完折旧费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再扣除折旧费,但可以维续使用并且可以重新评估资产,以便出资和其他行业合并、转让使用权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修订)利润税的申报
列入按财务标准持账系统的利润税纳税人,必须按实际利润申报利润税。
按会计标准未持账或持账不完整的个体企业、法人、自由职业从业人,在年终总经营收益的基础上,被刻意强制性计征利润税(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际数据经过税务官和有关部门评估)。
第三十八条为申报利润税的財务报表
有分支或代理的个体企业、法人、自由职业从业人的财务报表,应汇总到同地公司总部的财务报表上,以便年内计征和申报利润税。
第三十九条(修订)利润税交纳
个体企业、法人、自由职业从业人在上一年已实际交纳利润税的基础上或按财年交纳计划中估算的利润税分批交纳利润税,至于该应交纳的实际利润税金额,应按年内财务报表每一批重新核计。
利润税交纳,按以下4期执行:
1、第1批,不得超过公历年3月10日;
2、第2批,不得超过公历年7月10日;
3、第3批,不得超过公历年10月10日;
4、第4批,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10日。
每批己交纳的利润税,视为是提前交纳。年内财务报表做出来后必须按财务报表文件申报利润税,以便核计应交的实际利润税金額,如果认为实际利润税多于提前交纳的利润税,必须补交;或认为少于,也必须移到下一批中扣除直到扣完。
财务报表、平衡表及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财务文件、税务文件连同股东大会备忘录或股东有关利润使用或分红备忘录,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如果发生不递交文件或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税务官将按企业的分红金计征红利税。
至于开展多种经营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必须编制集团内各公司的经营专项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经营总财务报表,之后向本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报告。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在向境外注册的开展活动有收益的个人或法人拨款前,业主或该企业扣留利润税,以便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征办法,上缴国家预算。
从该境外个人或法人已扣除利润税的业主或企业,必须另行分出专门报税单,之后自扣留利润税之日起10人内递交纳税申报单。
第四十条(修订)年度亏损填补
按持账系统缴纳利润税的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当年发生亏损,如果有业经会计审计机关或经税务部们承认的独立会计审计公司的证明,才有权在3年内依次把该亏损列入次年的利润中扣除。一旦期满后,还扣不完的亏损,不允许再从以后的利润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按持態系统缴纳利润税
在持账系统中具有纳税条件的包交制内的纳税人,如果要按实际缴纳利润税,可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变更,为促进和便于进入持账系统,由税务官协调采集数据,以便至少在1年内按持账标准条件项下准备审批。
根据合同包缴税的纳税人,至少可以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变为按实际缴纳利润税。
第四十二条(修订)关账
按持账缴纳利润税的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关账。年内停业、出售、转让经营的情形除外。
对于按公历年持账的当年新设立的开展经营人,也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关账。
对于未获准按公历年持账的当年新设立的开展经营人,必须按会计法的条文规定,按12个月一轮关账。
至于业经开展多年专门项目包繳税的开展经营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关账直到项目结束。
第四十三条停止、出售、赠送或转让业务
个体企业、法人及自由职业从业人一旦发生停止、出售、赠送、合并、拆分或把某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他人的情形,必须关闭本人的业务活动账簿,之后自停止、出售、赠送、合并、分离或转让部分或全部业务之日起10日内向本人所辖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完整结算完滞纳税,同时详细注明买家或接受经营人的姓名及住址。
当个体企业主、自由职业从业人发生死亡情形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当事人获得遗产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材料,以便依法代死者结清滞纳税金。
第二节 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按本法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收入的个人或法人的所得中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四十五条 缴纳所得税的范围和义务
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收入的全体公民都必须交纳所得税。
前往境外工作且有收入的、在老挝有户籍的个人,如果在境外已被免征所得税,则有义务在老挝申报所得税。
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工作在老挝境内或境外已获得工资的外国人,必须在老挝交纳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国际条约、经国会通过确认的政府和投资商之问的投资合同除外。
第四十六条 (修订) 必须缴税的收入
必须缴纳税的收入如下:
1、来源于工资收入、劳务费、加班费、超时费、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董事会或经理会会务补贴及作为实物或现金等其他收益;
2、来自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分红金、红利或其他收益;
3、来自出售转让或个人、法人股份的收入;
4、来自贷款利息的收入;来自个人、法人代理费或有关债劵的收入;来自按告同或其他条款担保的收入;
5来自政府组织机构、建国阵线、大众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的非盈利经营活动的收入;
6、来自500万基普以上奖金、現金或实物价値彩票的收入;
7、来自出租如: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机械或其他资产;
8、来自个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等;
9、来自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被免税的收入
被免税的收入如下:
1、100万基普以下的工资收入;
2、大使馆的外交人员、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前来老挝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已在老挝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合同中加以规定);
3、股市个人或法人的售股利润;
4、依法规定的妇幼补贴(不满18岁)、分娩、伤病、劳动事故等补贴,—次性补助金、退休金、奖学金;
5、分派给上市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的红利,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6、上市公司或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未上市的公司募集债劵的收入;
7、获得有关部门证明的残疾人的劳务费;
8、500万基普以下奖金、现金或实物价值彩票;
9、按持账纳税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资产租金;
10、政府社会保险金及企业社保金;
11、公益活动收入如:文艺体育演出、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
12、政府的存款利息、债券或筹股利息;
13、个人或组织的生命、财产保险;
14、政府支付给在跟踪、捜寻、防止、制止犯罪中立功人员的奖金或奖励补助;
15、对民族解放事业中的功臣、烈士、伤残人员的政策金、国会议员的补贴;
16、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
]7、使用政府预算开展专项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备用金及按预算开支使用规定的无偿援助项目款;
18、来自按持账纳税的已记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资产账户的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及直系亲属的遗传继承如:父母、父亲、子女;
第四十八条 (修订) 所得税
所得税率规定如下:
1、工资收入、劳务费、加班费、超时费、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董事会或经理会会务补貼及作为实物或現金等其他收益,被统一课以从0%-24%累进税率繳纳所得税,见下表:
单位:基普
2、来自分派给股东或持股人的红利或分成收入,应缴纳10%;
3、来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出售股份的收入;
——有销售成本证明文件的,应缴纳交易平衡部分的10%;
——无销售成本证明文件的,应缴纳实际交易价値的2%;
4、来自贷款利息的收入;来自个人、法人代理费或有关债券的收入;来自按合同或其他条款担保的收入,应缴纳10%;
5、来自政府组织机构、建国阵线、大众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非盈利的经营活动收入的,应缴纳10%;
6、来自500万基普以上奖金、现金或实物价值彩票收入的,应缴纳5%;
7、来自出租如: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机械或其他资产,应缴纳10%;
8、来自个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等应缴纳5%;
9、来自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18款规定的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
—— 有交易或转让成本证明文件的,应缴纳交易、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平衡值的5%;
—— 无交易或转让成本证明文件的,应缴纳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价值的2%;
第四十九条 所得税计征基础
所得税核计依据应按以下执行:
1、工资收入、劳务费、加班费、超时费、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董事会或经理会会务补贴及作为实物或现金等其他收益;
2、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分红金、红利或其他收益,来自个人、法人的售股利润是:
—— 售股平衡金额;
—— 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分红金、红利或其他收益,是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定、行管会及董事会决议股东或持股人的分红金及其他收益;
3、来自提供贷款利息的收入、来自个人或法人的代理费,来自按合同或其他条 款担保的收入,是按合同或其他约定获得的利息金额、代理费金額;
4、来自政府组织机构、建国阵线、大众组织机构及社会组织机构的非盈利的经营活动收入的,是获得的全部收入;
5、奖金、现金或实物价值彩票的收入,是实收的金额或实物,如果是实物的,应把实物的价値全部记成货币(从应繳税及实物作价中分离);
6、来自出租的收入是按合同或其他约定获得的租金金額或各种收益价値;
7、来自知识产权的收入如:专利权、版权、商标等及其他权,是按合同或其他约定获得的全部收入;
8、来自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非按会计申报税制的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第五十条 所得税计征
所得税计征是在各类总收入的基础上乘以本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税率,按月、按年繳纳。
核计前,收入是外汇的必须按银行当日的汇率核计成基普。
工资所得税,应在个人、法人及组织支付时每月计征和扣除,以便上缴政府预算。
来自土地出租及买卖的收入,应在各个地区标准及各个时期的基础上,由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规定计征;
除以上第3、第4段规定之外,在给有收入人支付前,个人、法人及组织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纳税时间计征和扣除上述该所得税,以便上缴政府预算。
第五十—条 申报工资所得税
按合同及其他约定向员工、公务员及其他个人支付工资的个体企业、法人及组织机构,有义务从每月的工资中计扣所得税,之后,制成扣税申报清単、每月15日前向本人所在地税务部门递交,以便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申报出租所得税
来自出租的收入人,自收到租金之日起10日内有义务向本人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便核计缴税单和繳税。
来自出租的所得税申报,是以出租合同为基准、出租价格按规定的标准及规章计征。
如果合同的租金申报低于标准价或不符合实际,税务官有权检査并按规定的标准价核计租金,以便实事求是的计征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申报其他类所得税
个人、法人及组织在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1-6款给有收入人付款或其他收益前,有义务扣除税金之后,在自扣税之日起10日内向本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递交纳税申报清单,但合同有其他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自给有收入人充当纳税人的知识产权收入,由收入付款人作为扣税人并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便自该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使通过国库金上缴政府预算。
至于奖金、彩票是货币或有价实物的,应让所得人为纳税人、并通过奖金支付人代扣所得税后,制成所得税申报清单向税务部门递交,以便自该付款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库金上缴政府预算,余額奖金或实物交给中奖人。
来自土地产权买卖或转让的收入,应让所得人为纳税人(卖方或从产权转让中有收入的人),按合同交给买方或土地产权转让人代扣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便自该付款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库上缴政府预算。根据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买方和卖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同规定的有关缴税情形除外。
如果认为产权买卖或转让金额符合实际,税务官有权按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标准价计征,以使实事求是的计征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通过银行系统结算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来自交易、服务收入及各种收入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必须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银行系统进行结算。不超过100万基普价值的收入除外。
第三节 包缴税
第五十五条 (修订) 包缴税
包缴税是指从未列入增值税系统的开展小型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征收的直接税,具体按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合同包缴纳税(不饱含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包缴税计征
包缴税计征应按用当年收益乘以包缴税率,在计征该包繳税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汇总往年经营收益数额及当年估算,以便作为计征数据。如果认为该数据不符合实际,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前往评估,以便确定经营收益数额,使之符合开展生产经营地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 (修订)包缴税率
当年生产经营数额低于5000万基普的小型开展生产经营人,应按以下执行:
1200万基普以下免征;
1201万-5000万基普,根据政府的决定,各类经营按每年不超过60万基普的绝对率征收包缴税,以便符合生产经营规模及各地的特点;
至于当年经营收益数额在5001万基普以上至4亿基普的,应按以下包缴税率执行:
包繳税必须按合同规定分月缴、季度繳、6个月繳获年缴。如果认为纳税人当年经营收益数额有增加或减少的情形时,税务官协调纳税人或有关部门研究商议,使之统—并符合实际,催征过去超额部分的税款,同时重新制定包缴税合同,以便今后执行。
第四节 环境税
第五十八条 环境税
环境税是从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允许进口或使用自然资源(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给人的健康、生命、牲畜、植物带来损害及生态系统的平衡)的个人、法人及组织中征收的—种税。
第五十九条 环境税的征收范围
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允许进口或使用自然资源(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给人的健康、生命、牲畜、植物带来损害及生态系统的平衡)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律缴纳环境税,以便处理、防治污染及废料,使之适当恢复到对社会生存的良好状态。
第五节 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
第六十条 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
手续费是指以通过政府部门发放各种证明及许可证的方式,从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个人、法人及组织中征收的行政管理权费的直接义务。
技术服务费是指从非盈利、辅助政府预算开支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政府部门技术管理方面服务费征收的直接义务。
第六十一条 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率
手续费及技术服务费率包括征缴,按各个时期颁布的国家主席《关于手续费及技术服务费条例》及有关的其他规定执行。
(来源 | 云南驻万象商务(企业)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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