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1992年初,赵明利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钢材购销关系。
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赵明利提货后,通过转账等方式,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在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的情况下,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提货后,赵明利未将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支付的货款220 535元、124 384元、2万元分别转至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账户。
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1994年8月11日,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以赵明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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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明利在承包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严之机,4次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
199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明利持盖有鞍山市立山城市信用社业务专用章的45万元汇票委托书存根,到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骗取冷轧板108.82吨(价值人民币448 292元)。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诈骗罪所依据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明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明利实施了诈骗行为。遂判决宣告赵明利无罪,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等为由,提起抗诉。
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提起上诉:
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以一审判决驳回其单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妥,应当判决赵明利所犯诈骗罪成立等为由,提出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利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销钢板过程中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无罪不当,应予改判。检察机关对该起事实的抗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但检察机关指控赵明利在与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的购销往来中诈骗该单位108.82吨冷轧板证据不足,对该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要求赵明利赔偿其单位经济损失理由不充分,不予处理,对双方的经济纠纷可另行告诉。
判决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家属提起申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先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2016年8月29日,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无罪:
再审查明,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判决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判决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院:改判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据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人大代表旁听意见:敲响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庄艳、栗生锐、谢金红,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李宗胜、杨松,以及其他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实习助理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参与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近一时期以来,最高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推动形成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赵明利诈骗再审案的改判,即是最高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次生动实践,在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产权保护,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示范效应,必将能够为新时代改革开放和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经小牛汇编完成,欢迎转发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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