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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是否仍有救济途径?实践中,一般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然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非法定的执行救济手段,虽在全国法院广泛使用,但即便对于法律人来说,亦相对陌生。
2018年10月14日,广东高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本文在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为例,通过十问十答,从管辖、立案、受理、审查、结案等角度,一览执行监督制度中的执行申诉制度。
一、定义及分类:何谓执行监督、执行申诉?执行申诉是否等同于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的规定,最初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29条,指法律系统内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目前关于执行监督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中,其中执行监督、执行信访、执行申诉等概念混用,令人困惑。
较为清晰的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版)第二十七章将执行监督案件明确分为三类:督促执行案件、执行申诉案件、检察监督案件。其中,针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审查类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属执行申诉。也即是说,执行申诉属执行监督的一个类别。
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所指的执行监督,不包括督促执行、检察监督。也即是说,实际上前述广东高院关于执行监督的指引中,执行监督案件等同于执行申诉案件。
二、受理范围:什么案件可以通过执行申诉制度寻求救济?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并未归纳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执行申诉。相较而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文件,可通过执行申诉制度寻求救济的案件,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因不能归责于申诉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1]
(二)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提出申诉的;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2]
(三)认为2008年4月1日之前的执行行为错误提出申诉的;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3]
(四)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三、管辖: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申诉?
(一)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5];
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6];
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75条、985条[7];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五条、第六条[8]。
(二)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或自行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9];
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974条【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第五项[10];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三条(执行申诉信访的受理)[11];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七条[12]。
四、立案材料:执行申诉立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当提交如下申诉材料: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注:代理人亦应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材料);
2.申诉书或者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相关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原执行异议裁定、复议裁定)及相应的证据清单和材料;
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5.如是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需提供相应的光盘(光盘内,应包括申请书/申诉书、异议裁定、复议裁定的word版本以及全部提交材料的pdf扫描版)。
相关依据: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986.【执行申诉的形式要件】[13];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条[14]。
五、立案流程:到哪个窗口立案?
执行申诉案件,需先行到执行申诉信访窗口进行申诉。由执行信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移交立案庭进行立案。
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三条(执行申诉信访的受理)[15];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九条、第十四条[16]。
六、案号:如何检索执行申诉案件?
执行申诉案件,统一用的是执行监督的案号,即“执监字”。现有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为执监字的执行案较少。在alpha数据库检索可知,截至2019年3月1日,全国范围内现有公开的执行监督裁定书,仅为707份。
不过,考虑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开比例较低。据《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显示,现有公开的执行裁定文书与结案数量的比例,截至2016年,仅为14:41%[17]。就笔者实际经办的执行申诉案件,结案后亦均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据此推断,实际上法院经办的执行监督案件远不止目前已公开的707件。
相关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18]。
七、期限:是否有申诉期限?
目前并无法律条文,对申诉人进行执行申诉的期限作出规定。就笔者实际经办案件过程中,亦未遇到信访部门因期限问题而拒收材料。
就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诉期限的考虑,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七中亦可一窥全貌。
问题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申请执行监督的,能否参照再审申请期限予以时间限制?
处理意见:对执行监督申请期限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主要理由: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诉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期限予以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诉申请执行监督。如果参照适用再审申请的六个月期限,系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的重大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八、审理:执行申诉案件是否需要听证?
对此,《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893条规定,“执行监督、请示、协调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听证”,即原则上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广东高院的做法有些许不同,其认为
仅凭申诉材料审查难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在纠正原裁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风险”。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9]规定,可采取“书面审查、调卷审查、听证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原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且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因此,在办理广东高院执行申诉案件时,需要注意:如果经办法官没有召开执行听证的计划,驳回执行申诉的可能性较大。
九、执行:执行申诉案件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一)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91条[20]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申诉案件可参照关于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规范第971条[21]同时规定,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执行监督过程中上级法院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22]。
(三)广东高院在此基础上,借鉴了执行实施和执行标的异议案件中的执行担保制度,对执行监督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执行的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执行监督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缓执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决定暂缓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可能错误、将来难以执行回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维持执行现状。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立案监督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案件。
暂缓执行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23],其中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
就前述广东高院的指引,并未提到是否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后续“对方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的表述,可理解为不需要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此,该条款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疑问。
十、救济:不服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如何救济?
分几种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示例:广东高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或者撤消了广州中院的执行复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监督;相关案例:(2015)执监字第184号、(2014)执监字第80号、(2018)黑10执监1号。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五[24]、问题六[25]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不能再继续申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26]
3.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六[27]
4.此外,除法院系统的执行申诉,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28]、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30]
十一、执行监督相关司法文件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五、执行监督,法释〔1998〕15号;
2.《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
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版;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生效日期:2018年6月5日;
6.《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地方性司法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4日;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日期:2017年5月;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生效日期:2017年2月6日;
4.《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第六章:执行工作的监督;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京高法发〔2010〕100号;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施标准(试行)》第四章执行监督,生效日期:2014年12月23日;
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3月22日。
执行监督相关案例:
1.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案件裁判规则28条》
2.《广东高院执行局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6]《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7]《关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975.【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985.【申诉案件的一般规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五条:省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不直接监督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第六条:中级法院监督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
[9]同[1]。
[10]《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97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五) 执行法院发现本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
[1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三条: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本院或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应予受理,并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各级法院可以对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本院案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1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986.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 申诉人的身份证明;(二) 相关证据材料;(三) 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条:申诉人申请执行监督,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申诉材料:(一)申诉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诉书或者执行监督申请书,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证据清单和材料;(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1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三条 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执行信访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九条 执行监督案件由立案部门负责立案。执行部门在处理执行申诉信访以及交办、转办函件过程中,可以提出执行监督的立案建议转立案部门立案;第十四条 申诉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诉信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材料移交立案部门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执行申诉信访部门依照一般执行申诉信访的流程处理。
[17]马超, 于晓虹, 何海波. 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J]. 中国法律评论, 2016(4).
[18]《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十八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调卷审查、听证审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及询问当事人。第十九条:原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且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20]《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991【参照复议案件相关规定审查】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诉案件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章关于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971.【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五处理意见: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六处理意见: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程序、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1)执行监督裁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信访;(2)执行复议、监督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信访或交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信访。
[27]同[25]。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9]《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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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erendip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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