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根据提问的意思来解释,男方不构成强奸。
为什么?“女方反悔”这句话说明女方当时是同意的,事后出于某种原因才后悔的。当然,女方告不告是她的权利,至于司法机关是否认定为强奸行为,那是另一码事。
二、说实话,提问涉及的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也难以定性是通奸还是强奸。
一般情况下,只要女方告强奸,男方就很受伤。因为在这种事多发生在封闭空间无见证人、女方当时是否情愿也难以用证据进行证实,司法机关也只能通过多个细节进行综合考虑。
1、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感情基础的深浅。
2、双方共同喝酒的原因,喝酒过程中的意思表示。
3、双方醉酒的状态,特别是女方的状态。
4、双方是如何进入到案发现场的。
5、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处于什么状态。有没有喊叫、搏斗行为。
6、双方事后表现,以及造成女方反悔的原因。等等。
三、案例:
一、相识在浪漫的旅途
孙X国与李X美在火车上认识,火车到站后两人相约到一家大排档吃夜宵,双方饮酒至次日凌晨,共喝了12瓶啤酒。其间,孙X国还借机对李X美女士拥抱亲吻。吃完夜宵后,孙X国将已醉酒的李X美女士送至她的住处,并趁李X美女士醉酒熟睡之机脱光她的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第二天上午,李女士醒来后发现被孙某强奸,遂报警。孙某穿好衣服留在屋内等候警方处理。孙某认为“一夜情”而已,并不是强奸。
二、案件性质的争辩
孙某认为,从相识、喝酒、拥抱亲吻、送其回家,这几个连续行为都是在女方意志清醒状态下进行的,虽然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已醉,但从之前的几个行为来判断,自己认为女方对发生性行为是默许的。而女方认为发生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愿,自己没有同意。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孙某趁李某醉酒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其他手段”。
三、法院轻判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被害人处于醉酒和不清醒的状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的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孙某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案件定性。鉴于孙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基本如实供述了整个发案过程,应认定其自首。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害人本身发出容易引人误判的信号,如其随意与陌生男子一起酗酒、拥抱亲吻后又继续喝酒、带被告人进入其单身宿舍等等,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法院决定对孙某较大幅度减轻处罚,以犯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
男女双方在醉酒状态下发生的性行为,女方清醒后主张对方强奸的,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首先要看,在性行为过程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施害者在客观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不是女方告强奸,就会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能否认定强奸,会从案件客观真实性角度去审查案情,在对案件定性时原则上,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会轻易彩信口供。
这可不是醉酒驾驶车辆,就会被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男女酒后发生性关系的,会因此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女方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陷害、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也同样会构成了诬告罪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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