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社会变迁与犯罪治理
张 荆
[摘要]改革开放40年中国犯罪的总趋势为上升,究其上升的原因应该是多因素的。快速扩张的城市化与流动人口犯罪,贫富差距的拉大,白领犯罪凸显的辐射功能,社会转型中“失范”状态,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难等是宏观和中观之原因。有的放矢的对策制定和实施是抑制犯罪上升的重要条件。
讨论社会变迁与犯罪治理,需要首先理解两个概念,一个是“社会变迁”,它主要是指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的变化,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变迁是急剧的,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生活方式产生的影响非常深远。另一个概念是“社会整合”,社会整合与社会变迁相对应。在急剧社会变迁中,传统的规范、文化、行为方式受到冲击,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将这些新矛盾、新问题重新组合到新的统一体的过程即为社会整合。本文拟就中国改革开放40年所遇到的社会变迁、社会整合与犯罪问题作些思考。
一、改革开放40年中国犯罪率变化的基本走势
20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的犯罪率开始下降,美国学者哈里斯教授通过调查发现,警察力量的增加对犯罪率下降的贡献率是5%,监狱增加的贡献率是5%-10%,人口老龄化的贡献率是2%-3%。另外,美国人改变了喝酒的方式的贡献率为5%-10%,他由此提出,影响犯罪下降是多因素的。在我国,犯罪率变化的原因应该也是多因素,犯罪率随改革开放进程发生着变化。根据统计,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刑事立案数是536000起,犯罪率为万分之5.4;至2016年,刑事立案数据是6427533,犯罪率是万分之46.5。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率持续上升的态势下,2016年的犯罪率的变化比2015年有所下降,下降幅度为10.4%。且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等恶性犯罪在内的犯罪率都出现了下降。至于今后是否还会出现类似情况,仍有待观察和研究。但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立案总数增加了12倍,犯罪率增加了41.1,同时我们人口总数增长了1.4倍。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的总趋势是上升的。
二、快速扩张的城市化与犯罪问题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急剧变迁的表现之一是迅速发展、扩张的城市化带来的犯罪。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我国城市化的速度已远远超过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我国仅用几十年便达到和接近后者发展百年的城市化水平。相应的,城市化的伴生物随之出现:一个是犯罪的增加,一个是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的大量产生。在城市化与犯罪的关联问题,统计显示,城市化增长速度与犯罪率变化的关系,计算结果呈现出0.9的正相关,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中国拥有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谋求更高的收入。2009年全国流动人口达2.1亿,外出打工的农民占70%。广东在2002年犯罪人口中,流动人口占到85%,而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口犯罪仅占3.5%。北京市2006年流动人口犯罪也占到72%。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产生了社会整合难题,大量的流动人口流入城市,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整合,而实践中却困难重重。
首先,农村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的问题,恶劣的生活环境使他们的聚集地成为亚文化的产出地,也是城市犯罪的高发区域。民政部曾下文件,号召让农民工融入城市,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农民工大多数集中居住在“城中村”或城市边缘的“杂居区”。他们基本上以原村落为单位的聚集,有特殊的生产、生活圈。即使让农民工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一样就近入学,使孩子和家长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实际上也不容易展开,如部分城市学生家长抗议,认为此举影响了自己孩子的学习环境、升学率和未来发展。这其中既有城市化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的观念问题。
其次是“城中村”问题。例如,北京有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此处的犯罪曾表现出地域特征,这些村既像农村,又不像农村;既像城市社区,又不像城市社区;“失范现象”明显。美国在城市化过程中也曾遇到类似的问题,所谓的“贫民窟”和地域亚文化由此形成,犯罪治理较为艰难。尽管中国的城市化具有行政强势的特点,即不同于美国的“城中村”或者“贫民窟”到现在还依然存在。中国的一些“城中村”最终被强行拆除,但拆除后的原“城中村”区域仍然是犯罪的高发区,表现为村子没有了,人还散居于此。
最后是留守儿童大量产生的问题,涉及犯罪预防和未来犯罪,潜藏巨大的犯罪隐患。2015年,全国有留守儿童有6100万,有15.1%、接近1000万儿童全年见不到父母。还有56.2%的孩子不能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母爱、父爱以及孩子与父母的互动对于儿童的成长极为重要。而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见不到父母,缺少亲情互动,必然为社会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故必须高度重视“留守儿童”问题。还有一部分留守儿童不愿意上学,父母不在身边,又不喜欢隔代老人的抚养而离家出走、流落社会,或一边流浪一边寻找父母。据统计,民政部每年要救济51万人流浪儿童。有学者推算,一年大概有100万到150万的流浪儿童。团中央调查也表明:32.9%的流浪儿童靠偷盗、诈骗、抢劫、贩毒、卖淫维持生活,应该说“流浪儿童问题”是我们城市化中遇到又一大的问题,也是我们开展犯罪预防的主要难题。
三、贫富差距拉大与犯罪问题
急剧社会变迁的表现之二是传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生产、生活方式被打破,不平等的竞争社会逐渐形成。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成员地位相对平等,特权不明显。彼时城镇的基尼系数是0.16,农村是0.21,犯罪率是万分之5.6。而现今已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发展成为高度竞争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2008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9,高于国际警戒线0.40的标准,全国犯罪率上升至万分之36.8。数据显示,1991年到200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与犯罪率的增长呈现出0.87的正相关。在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过程中,欲实施社会整合,一方面需要改革“一次分配”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应该说改革40年来,中国的工资收入结构,包括农民的收入结构,都没有形成一个很合理的结构体系。“一次分配”适当拉开距离无可厚非,但差别结构要合理,否则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此外,上述基尼系数的计算时未考虑财产系数。如果纳入房产增值,有几套房的人和无房的人尽管工资收入相同,但财产的基尼系数差异巨大。实际上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多地取决于财产基尼系数的拉大。另一方面需要在“二次分配”中对弱势群体予以倾斜,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使之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近年来,我国在“二次分配”方面改进较大,包括税收、失业金、低保等在内的改革无疑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消费超前”问题。在“大锅饭”被打破,进入激烈竞争的社会同时,过多地刺激消费,特别是经济下滑,国际关系遇到矛盾,出口不振时,反复强调作为“三驾马车”的消费的“拉动内需”的功能,可能存在隐患。强调消费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的消费欲望,但此欲望是无止境,特别是消费欲望与经济收入发生严重的失衡时,犯罪的增加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
四、政府定位的偏移与白领犯罪问题
急剧社会变迁的表现之三是政府定位的偏移以及由此引发的白领犯罪的增长。白领犯罪一般是指公务员、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商人犯罪。90年代中后期,政府因财政紧张,开始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内部创办各种劳动服务公司。政府定位的偏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白领腐败犯罪迅速增加和蔓延,后中央下文件禁止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但仍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贪污、行贿、受贿是白领犯罪的主要的类型。统计显示,贪污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末达到高峰,之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而行贿受贿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白领犯罪属社会精英的犯罪,其犯罪数额、社会影响、对社会的破坏力是街头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更重要的是,白领犯罪是对社会信誉的犯罪。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白领精英是社会道德楷模、社会进步的象征,所以白领犯罪的大量增加破坏了人们对社会精英的信赖,导致人们对顶层社会组织的不信任,降低社会的道德感和组织感,甚至成为街头犯罪合理化的依据,对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巨大。在抑制腐败犯罪方面,改革开放40年,我们在教育、制衡、监督、合理的组织架构等制度防腐败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但收效不多。笔者认为:反腐、打击腐败犯罪非常重要,但建立一个不想腐的社会环境更为重要。当一个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普遍性时,为营造不想腐的社会氛围,建议先特赦后反腐,把扭转腐败的社会氛围作为头等大事,不给人们“选择性执法”误解,共同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廉洁环境。
五、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中“失范”现象
急剧社会变迁表现之四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中存在较长时间的“失范”状态。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教授最先提出“失范理论”,认为当一个社会处在急剧变迁的状态时,作为社会主流的规范文化会像树的主干分支出树杈一样裂变出“亚文化”,并与主流文化相抗衡。笔者观察与研究认为:中国的急剧社会变迁中未出现明显的文化裂变,中国社会存在着三种文化板块,即儒家规范文化、毛泽东规范文化和西方的规范文化相互之间剧烈、迅速的碰撞。人们身处其中,茫然而无法左右自己的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规范文化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力明显被弱化。现在新届领导人开始强调毛泽东的规范文化对社会行为的控制,如毛泽东规范文化中的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先人后己、爱国主义等都具有规范的价值,并作为主流规范文化对中国社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包括对犯罪行为的抑制。但是,毛泽东规范文化中用阶级斗争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内容也曾导致了不少人间悲剧。因此,怎样弘扬毛泽东的规范文化,还需要慎重地研究与思考。
六、企业转制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的难题
急剧社会变迁表现之四是城市改革推进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制,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回归出现难题。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经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二八定律”表明,社会上80%的犯罪是由20%的人所为。因此若把这20%的人控制住了,就能够有效的抑制80%左右的犯罪。这20%的人指的主要是累犯和习惯犯,其中相当数量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具有教唆性、团伙性,是拉动了全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注重犯罪预防,就必须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按司法部的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比率是8%。基层调查的数据是13%~14%。我国传统的安置办法是留场就业或回原单位工作,以及街道安排工作。但是随着社会变迁,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制的逐渐落实,单位的自主权逐渐扩大,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排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市改革初期,他们可以自谋职业,曾有顺口溜说“不三不四挣大钱”,是指刑满释放人员摆摊经营成为“万元户”,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知识产业时代的到来,市场对知识、技术和投资的需求增强他们却因缺乏这些要素而无法顺利就业。而且,全国有800多部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就业条件,排斥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据统计,有30%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工作和基本的生活来源,有的甚至希望能够回到监狱生活,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第一,应当将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控制在0.5%~1%之间,以有效抑制犯罪。第二,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加快移民或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以减少流动人口的犯罪数量。第三,建设服务于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的社会团体,开展适当的心理抚慰和心理咨询,帮助其介绍和寻找新的工作,化解他们初入城市的心理恐慌。第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第五,抑制腐败。特别是在白领犯罪问题上应坚持“重防范斩于初,先特赦再刑罚,行法律走协商,重罚金轻监禁”的原则。以保护人才、惩治犯罪、减少失业、建立反腐的社会环境。第六,缓解伦理冲突,改变社会失范状态。据此,笔者提出四个方案供选择:(1)恢复和修正传统伦理规范;(2)重建新的伦理规范;(3)系统接受和修改西方的伦理体系和法律体系为我所用;(4)探索现代社会的伦理建设与本土宗教相结合的方式。上述方案如何选择,尚需研究、讨论,并尽可能地达成共识。第七,充分利用民间的力量,建立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救助自立体系。
(作者系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本文经张荆教授特别授权发布,以飨广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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