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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即日起至8月进行“挂证”全面排查!附不认定所需材料与注册状态异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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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自今年1月初住建委转发住建部的“挂证”通知以来,未见多少具体行动,只有3月中旬时发布《关于做好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社保核对履职核查。让人有种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

  然而,5月14日,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人员资格“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即日起至2019年8月对全市建筑领域“挂证”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真的不是说说而已!主要内容如下:

  1、以住建部分发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重复注册等情况。

  2、注册单位可登录相应网站后,在“执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栏”查询“挂证”清理相关文件、本单位涉嫌“挂证”问题人员名单等。

  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1.cqjsxx.com/webcqjg/

  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http://jsgl.zfcxjw.cq.gov.cn:8088

  3、结果处理

  对于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注册单位:予以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对其申请单位资质许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其承接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挂证”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排查中被标记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不认定“挂证”需提供材料

  5、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人员资格“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9〕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关于开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38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8月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发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实际注册、执业情况,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重复注册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注册人员“挂证”行为排查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监理、造价企业及其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

  三、排查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获得涉嫌“挂证”问题人员线索后,通过相应的管理网站(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1.cqjsxx.com/webcqjg/、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http://jsgl.zfcxjw.cq.gov.cn:8088)分发至各注册单位。

  (二)各注册单位登录相应的管理网站后,即可在“执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栏”查询“挂证”清理相关文件、本单位涉嫌“挂证”问题人员名单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查询结果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自2019年6月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排查发现的“挂证”行为进行甄别、认定、汇总,建立工作台账,保存认定材料,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对于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人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工作台账,填写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汇总表(附件2),将证明材料连同附件2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复核后在系统内进行标记。证明材料要请求详见附件3。

  (五)注册单位或注册人员对社保异常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数据核实无误的,按“挂证”行为处理;数据核实有误或无法核实的,将社保数据异议核实汇总表(附件4)连同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按程序报住建部统一处理。

  (六)注册单位或注册人员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按照建办市函〔2019〕92号文第三条要求,申请方可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注册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或其工商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标记为注册状态异常(办理指南详见附件5)。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系统内进行标记,标记时应载明申请方、申请原因等。

  四、排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注册单位,予以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申请单位资质许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其承接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对“挂证”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对排查中被标记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谭 颖,63625446;建造师类注册人员——汪 洋,63672007;监理师、造价师类注册人员——罗光耀,63672141。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

  2.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汇总表

  3.不认定为“挂证”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4.社保数据异议核实汇总表

  5.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转载自:住建政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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