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领域,一般来说,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前置手续,即“四证”,分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实践中,一项工程通常来说办理“四证”是有先后顺序的,用地使用权,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是我国行政机关对此进行监管的法定程序。
迫于资金的压力,实践当中,四证不全,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为追求资金早日回笼、早日盈利、缩短投资周期、减少风险等等原因。但是,缺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要求承包人施工的现象比较少。因为,缺少上述三证,会导致建设工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面临被拆除、投入的大量资金打水漂的风险。另一方面,若是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必须招标的工程,缺少上述三证,则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无法进行招标,或者招标无效。再次,若不进行招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被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不影响项目本身的合法性,不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违反此项规定的后果,就是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或者责令停工,此等风险相比较于整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周期长短、收益等,相对可控。
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通常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通常认为发包人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发包人未及时办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开工,并要求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第二种是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负责协助配合办理,此种情形下,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此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逾期竣工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发包人未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则承包人有权主张顺延工期、赔偿损失。
【承包人未按约办理施工许可,发包人可索赔逾期竣工损失案例】
金太阳公司与青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2008年5月,金太阳公司将办公楼项目发包给了青建集团,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总造价1600万元,并签订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等。
二、2011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负责临时水电问题。青建集团应当进行全面施工,不得再行拖延,每拖延一日承担5万元经济赔偿,上不封顶。本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上述协议签订后,青建集团仍未开始全面施工建设,亦未完成基础工程建设。2012年8月,金太阳公司向青建集团发出通知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撤出工地。
四、发包人金太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160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补充协议有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未进行备案,在合同履行中因为施工许可证和用水用电问题一直未顺利施工,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对下一阶段的工期、违约责任、施工计划等进行了约定,属于依法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补充协议有效。
二、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施工许可,未完成施工计划,已构成违约。根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约定办理施工许可,全面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这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工作联系单》《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等证据可以认定承包人未按照计划全面施工,未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抗辩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可认定发包人“委托办理”,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发包人配合办理。综上,认定承包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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