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
我市又有332人因酒驾、醉驾
上了交警蜀黎的黑名单
“
自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以来,已经分三批分别对129名、229名、299名酒驾、醉驾人员进行了曝光。今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又发布了新一批酒驾、醉驾人员名单,共计332人。
”
相关法律规定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来源:大庆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原标题:《满街贴告示还有不当回事的!大庆又有332人因酒驾、醉驾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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