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诗·三国(杨简)
两汉四百载,分为魏蜀吴。
曹操始居邺,刘备据成都。
孙权在金陵,鼎足互相图。
法律对于一个政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法律的宽严、执行的力度和公正与否,都会为一个政权的兴衰造成巨大的影响。秦朝以法家治国,法家讲究严刑峻法,又以水德自居,刑杀过重,导致秦朝开创短短十几年,民心流失得非常严重;而汉高祖刘邦在入关的时候,用“约法三章”的举动,收服了民心。可见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三国时期三个政权不同,也是有着各自的法律。蜀汉的法律在《三国志》中有记载,名为《蜀科》。从名字上来说它是一些科条,低于法律,不过这是与创作时期的历史背景有关,当时刘备包括曹操、孙权等人还活动于汉朝这个框架之下,不能新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所以用《蜀科》来便宜从事。不过虽然级别较低,但《蜀科》应该还是蜀汉主要实行的法律。下面小编就来聊一聊这个《蜀科》。
《蜀科》的修订
《三国志》有一个受人诟病的地方,就是行文简略,没有地理、官职、刑法等志,导致后人研究三国历史在很多地方总是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蜀科》也不例外,关于《蜀科》的直接记载非常少。在《三国志·蜀书·伊籍传》中记载,修订《蜀科》的人有五个,分别是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和伊籍。
首先《蜀科》的创作时间必定是在建安十九年(即公元214年),刘备击败刘璋占据西川之后。小编认为《蜀科》是为了满足刘备对蜀地的统治需要的,所以应该是越早修订越合理,所以应该就是在建安十九年。根据《伊籍传》中的记载顺序,伊籍是出使江东集团之后再参与《蜀科》的制订。而在建安二十年(公元215年)的时候,刘备和孙权在荆州划分问题上起了摩擦,双方有过使者往来。有人判断刘备方的使者就是伊籍,并因此推论《蜀科》的修订时间是在建安二十年之后。不过小编认为这种推论有问题,因为伊籍未必是第一批修订《蜀科》的人,他有可能是中途参与进来的。
而根据李严也参与《蜀科》的修订中可以看出,《蜀科》的制订时间应该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也有可能是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因为李严一开始并没有进入刘备集团的核心决策层。李严投降刘备后,一开始的官职是犍为太守。这个时候出外作为郡守的李严如何制订《蜀科》呢?这并不符合常理。而在章武二年(即公元222年),尚书令刘巴去世,李严才被调入永安成为尚书令。或许在这段时间,李严对《蜀科》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制订《蜀科》的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伊籍,其中诸葛亮、伊籍属于荆州集团(伊籍虽然祖籍不是荆州人,但却是在荆州被吸收进来的),法正、刘巴、李严是东州集团。从《蜀科》的制订来看,刘备统治时还是以资历较老的荆州集团和较为拥护刘备的东州集团这些外人人士为主。
修订《蜀科》的需要
汉朝本有法律,为什么要修订《蜀科》呢?小编以为应该有两个原因。第一汉朝法律太过繁琐苛刻,为执法造成很多的困扰。刘邦入关的时候是“约法三章”,但这样简略的法律显然无法作为治国的法典。萧何从秦朝法律的基础制订《九章律》。到了汉武帝刘彻时期,律法开始呈现出一种繁复的趋势,一方面加重了断狱者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越繁复的法律越容易出现漏洞和张弛的空间,也导致断狱者以此来为自己获利,根据个人偏私来处理案件。这种情况到东汉时期也没有能够改变。曹魏就因为这种情况,删改一些繁文缛节制订了《心律》;曹操统治时期虽然没有制订法典,也制订了便宜从事的《甲子科》。刘备制订《蜀科》来统治蜀地,或许有汉朝法律太过繁密的缘故。
另外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具体的执行上又是另外一回事。东汉末年是一个乱世,中央无法保持对地方的控制,地方出现大大小小的割据的军阀,呈现出自治的局面。那么汉朝法律在地方上保持多少效力还是一个未知数。根据《汉末英雄记》中的记载,刘璋统治益州时期,法律的执行非常不完善。其中记载:“东州人侵暴旧民,璋不能禁,政令多阙,益州颇怨。”法律实行得根本不彻底,“东州士”的暴行无法被法律所约束。为了改善这种风气,重新建立起一个严整规范的秩序,相信这是《蜀科》制订的原因。
《蜀科》中的风向和执行程度
《蜀科》中的内容大多失传,在《诸葛亮集》中记载了一些军队中的法令,可能有《蜀科》的内容,但是实用性过于狭窄,无法一窥《蜀科》的全貌。所以小编仅能说一说《蜀科》中的风向,那就是以严治蜀,内外公平。
晋人郭冲的《条亮五事》中记载一件事情,尽管被裴松之认为是虚构的,但是实际上很有可能是真实的。诸葛亮制订蜀地法律十分严苛,在立法初期导致蜀地人的不满。法正作为“东州士”中的一员,在刘璋统治时期虽然不受重用,但是环境相对宽松。法正就针对法律严苛对诸葛亮表示不满,认为应该按照刘邦约法三章,法律越简约越好。诸葛亮则认为法律需要张弛有度,秦朝法律严苛,所以用宽法收拢民心;刘璋法律宽缓,所以需要一种严酷的法律来制约民众,肃清风气。小编以为这段对话就是发生在制订和实行《蜀科》的时期。
《蜀科》的风向虽然严酷,被评价为“刑法峻急,刻剥百姓”,但是《蜀科》的公平性可以消弭这种怨气,毕竟法律不仅针对黎民百姓,也针对一些豪强大户和蜀汉上层社会。从《三国志》中对诸葛亮治蜀的评价,以及诸葛亮所作《出师表》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的训诫中可以看出,诸葛亮治蜀虽然严格但是公平,也可以视为对蜀汉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那么《蜀科》的执行程度上怎么样呢?在刘备时期,《蜀科》的执行程度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受刘备的个人意志的左右,或许也是因为《蜀科》的制订还没有完善。比如说蜀汉将领黄权因为走投无路投降曹魏,执法人员认为应该收押他的家眷,可能《蜀科》中有这样一条科条,但是刘备并不追责。再比如法正这个人物,他的个人私德是有问题得到,史料上记载“擅杀毁伤己者数人”。这无疑是触犯了法律,但是法正毕竟是受到刘备的特殊偏爱,所以《蜀科》并没有在他的身上发生效力。
刘备去世后,蜀汉的实际统治者变成了诸葛亮。诸葛亮极为重视法律,这个时候《蜀科》的执行程度应该是最大的。“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依法治国,而不以个人偏私进行放宽或者加重。所以诸葛亮用法虽严,但在蜀汉的名望却非常高。等到诸葛亮去世后,蜀汉的法律再度变得疲弱起来,多次下达大赦天下的命令。虽然这些赦令或许是基于蜀汉国立衰弱,人心浮动的现实需要,但在客观上无疑对蜀汉法律的公正性造成了破坏,影响到《蜀科》的执行程度上了。
参考文献:《三国志》、《晋书》、《汉书》、《诸葛亮集》、《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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