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新建小区还是老旧小区,都会遇到将小区的公共绿化用地变为停车场的问题。主要原因有开发商利益所致,或停车位过少不够用。到底能不能改建,作为业主该怎么办?今天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经过查找相关规定和询问有关部门,我认为,将绿地改建为停车位既需取得共同使用权人业主的同意,也要经城建规划、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首先,需经过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将绿化用地改建为停车位就属于上述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经过“人数”、“面积”双过半数业主同意,方可进行。
同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对是否符合上述情形的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再者,即使经过了业主大会的同意,也需要进一步向社区、街道以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住宅小区的用地,其建设规划会受到很多规划指标的限制:如项目性质、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化率、停车位、四周退线距离、出入口位置等等。其依照上述限定条件进行设计,规划部门同意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完善其他报批材料后,包括绿化用地部分需要有园林部门的意见,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例如,《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因此,小区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好之后改变规划非常困难,相关部门几乎不可能批准的。现实中,大部分小区将绿化用地改建为停车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
遇到绿地变为停车位后,业主该怎么办呢?
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到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恢复原状。二是向规划、园林等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北京市出台过一项政策,即,为解决停车位过少的问题,小区建设“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也需要业主的同意。具体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立体停车设备安装使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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