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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
汉江师范学院是一所国家举办的全日制省属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创立于1904年的湖北省郧阳府师范学堂,文脉可追溯到明朝嘉靖年间的郧山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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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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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郧山书院时期(1904年以前)
汉江师范学院是一所有着悠久历史和光荣治学传统的高等学府。数百年来,学校虽屡历迁建,沿革兴废更替,但文脉相承,教风相袭,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和国家栋梁。
明朝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郧阳巡抚于湛在府署东北所建的“郧山书院”(已淹没),礼部侍郎马理为之作《郧山书院记》,郧阳知府徐桂亦作有《郧山书院尊经堂记》,表彰于湛之功德,赞为“大雅之政”。万历十四年(1586年)知府沈鈇增修。
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守道鲁之裕因书院坍塌而重建之;乾隆十三年(1748)知府张世芳重修,四十七年知府曾恒德再修;嘉庆二年(1797)东西斋舍多有倾圮,知府王正常补葺,改名“龙门书院”;道光二年(1822年),皇帝下圣旨拨付郧山书院办学经费,次年学政杨怿曾将书院从府署东北移至移建于旧通判署址(今郧县城关镇),后知府李羲文修理讲堂学舍;咸丰九年(1859年)知府李宗涛又重修;由于地势低佳,不适宜办学,同治八年(1869年),知府金达迁郧山书院至郧阳城北三元宫(今郧山中学校址),并作《移建郧山书院记》,后来的郧阳府师范学堂、郧山中学、湖北省立第十一中学、郧阳中学校址均在此处。
二、前师范时期(1904—1954)
郧阳地区师范教育的诞生和中国师范教育的开端是同步的。光绪三十年(1904年)根据两湖总督通令,各州、府、县书院一律改为中学堂或师范学堂旨意,郧山书院更名为“郧阳府师范学堂”,生源来自郧阳府属各县秀才和优秀的童生,民国初年郧阳府属各县的初等、高等小学堂教师,大多是“郧阳府师范学堂”的毕业生。学校的前身——郧阳府师范学堂为郧阳地区近代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湖北郧阳府师范学堂毕业凭照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封建统治土崩瓦解。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他宣布废除忠君、尊孔、读经,改革学制、修订课程,推进社会教育。他改中学堂为中学校,学堂监督改称校长,“郧阳府师范学堂”因而易名“郧山中学”,学制四年,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教育家杨献珍于1913-1915年在这里求学。192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实行新学制,学校更名为“湖北省立第十一中学”,1925年杨献珍任校长。1935年易名为湖北省立初级中学,设简易师范班,1937年增设中师班。
郧阳府学宫大成殿
1938年全省中学联合,学校更名为“湖北省立联合中学郧阳分校”,含高中、初中、师范三部分,校址一度迁至郧阳府学宫大成殿(今郧县城关镇西岭街郧阳汽车改装厂内,即将淹没)。这时学校接纳来自山东、武汉、襄阳等沦陷区流亡师生数千人,办学规模一度达到2400人,居全省之冠。1939年,经房县籍省参议员段锡三提议师范部搬到房县,拟抗战胜利后搬回郧阳专区。
1940年3月,郧阳联中一分为三,即省立第八女高、省立郧县初级中学和省立房县乡村师范学校。1940年9月郧县原址新组建省立郧县简师,丁裕超任校长。1943年省立郧县简师并入,改为八师分部。1944年,鉴于八师房县本部与郧县分部相距300余里不便管理,宜昌地区已无师范,八师房县本部改名为湖北省第六师范学校,抗战胜利后迁往宜昌。1944年6月在郧县的八师分部扩建为湖北省立第八师范学校,属于中师。1945年,省立八师由三皇庙迁到城内察院街,后又改名省立郧县师范学校。郧县解放前夕,学校曾被迫先后迁往均县、襄阳、公安县。全国解放后,经省政府批准,留校师生又从公安县等地迁回郧县。1950年3月28日,省教育厅通知郧阳专署,批准成立“湖北省立郧阳联合中学”,郧阳联合中学内设中学部、师范部和师训部,还办有附属小学,王少白任校长,吴逢亮任师范部主任。师范部即郧阳师范学校的初创阶段。
三、师范时期(1954-1976)
建国以来,在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重点发展中级师范,停办短训班。1954年秋,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省教育厅批示,郧阳联合中学分为郧阳中学和郧阳师范学校,师范部从郧阳联中分出,单独建校,校名为湖北省郧阳师范学校,迁至郧县老城朗日郧阳府衙(已淹没)为校舍,学校从此开始了稳定的、不断发展的新篇章。
1956年前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试行了《师范学校规程》和《师范学校教育实习法》,颁发了《师范学校教学计划》,编写出版了师范学校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为郧阳师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政策法规,确定了运作机制,使学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系统化。
在接下来短短的不到20年间,学校为了支持国家建设作出了重大牺牲,连续历经4次大规模搬迁,从此成为车轮子上的学校,迁徙、基建成为学校的首要任务,办学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1958年,丹江口水利枢纽工程上马,学校后靠,迁至郧阳中学(三元宫)东侧,是为第2次搬迁;1967年,因修建丹江口水库,郧阳师范老校址被全部淹没,经郧阳地区同意,郧阳师范学校迁到十堰市白浪公社马路大队,是为第3次搬迁;1970年,为支持第二汽车制造厂建设,学校服从上级安排,将整个校区转给铸造二厂,并经过认真选址并报地区同意,新的校址选在了郧县城东四公里杨溪公社红旗大队的香炉洼,是为第4次搬迁。
郧县香炉洼时期的礼堂、学生宿舍
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以后,实行全面治理整顿,使当时的经济、教育形势有了转机。9月份,学校在中文、数学两个专业开设“高师班”。郧阳师范几经曲折、磨难,但无论道路多么坎坷,郧阳师范源远流长的教育传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从未割断,仍然艰难地向前推进,谱写着自己坎坷悲壮的历史篇章。
四、 高专时期(1977-2016)
1977年,国家恢复了高考,湖北省革字93号文件通知,郧阳师范学校改为华中师范学院郧阳分院,开始招收三年制大专生,开办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5个专业。乘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批准在华中师范郧阳分院的基础上成立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学制三年。先后建立了《教师守则》、《学生手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1989年11月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据此制定了《郧阳师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993年6月2日,经原国家教委批准,郧阳师范专科学校更名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79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从郧县搬迁至丹江口市东北郊七华里的金岗山为校址。1980年元月,丹江口新校基建工作全面铺开,1981年至1983年暑假,各专业陆续从郧县迁到丹江口新校址,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完成了历史上的第5次搬迁。此后,郧阳师专在丹江口心无旁骛地稳定发展了30年。
建设初期的丹江口金岗山校区
1982年省教育厅对师范专科学校的专业结构设置进行调整,郧阳师专被确定为文科为主的学校,停止了物理、化学两个专业的招生。1983年经教育厅批准,增设政史专业,同时开办干部专修科、教师进修班和成人函授教育,生源以郧阳、十堰、神农架为主,面向全省招生,走上了“普教与成教”相结合、“长短线”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类型走向多样化,拓宽了服务社会的领域和办学渠道。1985年9月,物理、化学专业恢复招生。1987年学校成立成人教育处,制定了《郧阳师专教书育人工作条例》和《郧阳师专师德规范》,加强教书育人工作,1989年在郧西、郧县、房县、丹江口市15所中学建立实习基地,教学实践环节加强。
1993年6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增设应用电子技术、化工工艺和体育教育专业。1997年学校开设本科班,校园规模全面扩大,办学层次、师生数量及招生省份空前增加,先后开办了会计、电子计算机应用与维护等专业。2005年学校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人才工作水平评估,获优秀等级。2008年,学校召开了十堰市大学生顶岗实习研讨会,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教学模式改革,非师范专业改为2+1”模式,师范专业改为“2.5+0.5”模式。2009年“教风建设年”活动全面展开,开始聘用“楚天技能名师”。2010年学校作出了“实施办学模式转型,超常发展学前教育”的决定;2011年学校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在丹江校区开办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并利用暑期为竹山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开展职后培训,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声誉。
2005年,十堰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学校进行整体扩建,省政府同意扩建方案,新校区建设正式启动;2009年秋季十堰新校区正式启用;2010年10月学校办学主体迁入十堰城区。2015年9月,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申报新设为汉江师范学院,并接受考察;2016年3月22日国家教育部批准同意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汉江师范学院。
王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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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王牌专业有学前教育、语文教育、商务英语、应用电子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化工技术、会计、旅游管理。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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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汉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为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邮政编码:442000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设有教育学院、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等11个学院,25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财务、学工、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结合德智体美劳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要求:我校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1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安排录取专业。若考生分数排序较低,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时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绘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美术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以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4000元/年·生,重点专业学费52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学费10350元/年·生;专科生艺术类专业学费6500元/年·生,其他专科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生。若遇收费政策调整,以当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汉江师范学院2019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由学生本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自述,经所在学院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可全额或部分欠费入学,入学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再予以相应资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面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6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学校奖学金的发放比例为参评年级在校生的10%。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每年10月份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助全校已认定建档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月400元,按月发放酬金;每学年申请一次,课余时间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资助因家庭或学生本人突发变故(或重大疾病)而致贫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校各专业实际学费(不含住宿费、书费等杂费)标准进行减免。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9-8846222 8846111
电子邮箱:hjnuzs@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h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hjnu.edu.cn/zs/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没有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毕业生就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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