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关系着个人成长、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人类文明进步,自古以来备受关注。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实施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观,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时至今日,《婚姻法》历经70载,已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我国的婚姻管理制度建设和实践取得了哪些重大历史性成就,今后又有哪些打算?就此,作为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70年来,《婚姻法》在不断实践与完善中取得了哪些重大的发展?
答:《婚姻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家庭根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1980年和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和修正。1980年的《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和制度,并根据时代特点和需要,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新规定。2001年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随着《婚姻法》的发展,我国婚姻管理的制度建设是如何与时俱进、日益完善的?
答: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先后于1955年、1980年、1985年、1994年、2003年批准出台了5部行政法规。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突出民事登记特征,取消了婚姻登记时提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做法,切实保护婚姻自由,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70年来,民政部相继颁布了《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重要规章,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300多个政策文件,2017年又取消了婚姻登记工本费,每年为办事群众减轻负担1亿多元。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了大量的配套性政策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婚姻法》为核心,以《婚姻登记条例》为支撑,以地方性法规、部门或地方政府规章、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为补充的婚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为婚姻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随着我国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怎样的显著成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民政部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此后一直把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为婚姻登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加快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实施“互联网+婚姻服务”行动方案,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实现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身份信息与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比对,有力保障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同时,智能语音解答提示、人脸识别、证件真伪识判、高拍扫描、电子归档、电子证照,以及网络、微信、电话三体合一的预约平台等得到广泛运用,提升了婚姻登记的便捷化和规范化水平。此外,我们基本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现存婚姻登记纸质档案的信息补录工作,实现了法院涉婚姻案件信息、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归集,推动了婚姻登记信息的部门共享和广泛使用,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信息支持。
问:《婚姻法》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奠定了法治基础。民政部门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上做出了哪些努力?
答:民政部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生命线,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品质,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目前,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民政部的要求,普遍建立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以及婚姻档案、婚姻证件、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坚决杜绝“人情登记”“违规登记”“搭车收费”等婚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还通过设置公众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窗口服务满意度。
问:婚姻登记机关是新人开启幸福婚姻的起点。在优化婚姻登记设施方面,民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答:婚姻登记场所设施是婚姻登记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物质载体和技术手段,是广大新人步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第一站”。民政部积极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将环境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的重点,注重婚姻登记场所内婚姻文化氛围的营造,打造人性化婚姻登记服务平台。基本实现了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按照功能科学设置婚姻登记区、候登大厅、结婚登记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登记档案室等功能区域,配置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等,添设饮水机、报刊栏、老花镜等免费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和宽敞明亮、庄严温馨、整洁舒适的登记环境。部分登记机关还从细节体现关怀,如摆放鸳鸯椅、赠送结婚誓言卡、张贴婚姻文化箴言、设置婚俗文化墙或婚俗文化廊等,使当事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受到熏陶和启发,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家庭观念。
问:婚姻和谐关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为了提高婚姻质量,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服务中探索出了哪些好办法?
答: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民政部积极推动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有效提升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和神圣感,促进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引入婚姻领域专业社工服务队伍和人才,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离婚辅导等服务,挽救了很多冲动型离婚和不能正确处理情感危机、家庭矛盾导致的离婚,促进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部分民政部门还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向外延伸,组织开展婚姻家庭文化进社区、婚姻家庭大讲堂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先进的婚姻文化、经营婚姻家庭的技巧等送到群众身边,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问:文明乡风关系千家万户,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保障。近年来,民政部门在婚俗领域移风易俗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答:婚俗改革事关千家万户,是一项民心工程、系统工程,针对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带来的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等现象,民政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广泛宣传婚俗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生动实践,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等婚礼形式,构建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反对利用婚姻敛财,抵制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倡导形成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挖掘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推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融合发展,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大力推进婚俗改革助力脱贫攻坚,指导各地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出台政策,把反对天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并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崇尚节俭、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得到各界普遍认同,移风易俗、喜事新办的文明新风正在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伦理道德日益深入人心。
问: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不但损害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社会的诚信价值。为了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落实《备忘录》,民政部相继制定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制《婚姻登记信用风险告知书》,开发了全国婚姻登记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问:回首过往,民政部门在婚姻管理工作上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后,在《婚姻法》框架内又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呢?
答:在纪念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70周年之际,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婚姻法》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家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推动婚姻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一是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使公民的婚姻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更加符合法治精神。二是进一步完善婚姻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落实相关制度设计,使婚姻登记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三是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落实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婚姻权利。四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推动婚姻管理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实现婚姻管理工作数字化、一体化、智能化。五是进一步建立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机制,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六是大力推动婚俗改革,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
编者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1950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她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更是为之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强的法治基础。
70年,民政部门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度框架下,为婚姻当事人双方提供着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人性化的婚姻登记服务。在服务国家发展、保障民生、便民利民的进程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怎样发展变化并逐步完善的,这70年间两者有着怎样的发展逻辑,它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发挥作用的呢?带着这些问题与思考,我们邀约法律领域专家学者答疑解惑,一同走近婚姻法,走近婚姻登记条例。
林艳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一路相伴 保障并服务民生
婚姻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婚姻一定是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办理了婚姻登记的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0年来,这部法律分别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其中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了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婚姻法的每一次调整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也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更好实施1950年婚姻法,原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促进婚姻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0年11月11日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之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8年之后,再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15年12月8日又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可以说,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是我国婚姻登记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而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的唯一方式。两者在对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确认上目标一致,相辅相成。
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法定程序。现行《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需要完成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行为, 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以及办理的具体机关、程序等等, 将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相结合,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婚姻法的规定。如《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一致。
综上,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亦步亦趋的修订完善不仅体现了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过程,也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迁。在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逐渐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色彩,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律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当今社会,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组成家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结合。作为私人生活共同体的家庭,亦构成社会基本单元,受到社会和国家保护。具体而言,宪法将婚姻家庭置于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之下;民法则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必要条件与程序等,在个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得益于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婚姻制度。这一新型制度由1950年婚姻法孕育而成。
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到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无不传承着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制度精髓,同时也结合时代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制度供给需求,适时做出修改和增删。此外,国家还通过发布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细化立法规定,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实施。具体而言,在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中,上述法律法规的变迁轨迹可描述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不断调适。
首先,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详细列举、1980年婚姻法例示相结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抽象概括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禁止。这一立法变迁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医学进步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不无关系,然其根本则是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其次,在协议离婚方面,近年来由于群众观念的改变,造成我国协议离婚数量连续攀升的局面。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设立三十日离婚冷静期限。我国协议离婚程序从政府适度监管到当事人自负责任,再到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调整模式变化,再次表明法律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并非绝对,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依法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度限制,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必要举措。
李明舜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婚姻登记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向同行
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而确立。1950年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七十年来,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始终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同向同行,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品质,为不同时期的婚姻法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成立或解除的程序性规范,是为婚姻法等实体法规范的实施而服务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实施了两部婚姻法,并在2001年对后一部予以修正。为了适应婚姻法的制定、修改以及立法理念的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历经多次调整,婚姻登记制度在逐步的改进中不断前行。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既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都为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发展、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正是因为有了婚姻登记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与相应的司法制度相配合,才确保了我国婚姻法全面贯彻实施,确保了婚姻法立法目的的充分实现。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了为民服务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登记制度时,立法者解释了婚姻需要采用登记的理由:“苏维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政府唯一的任务就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婚姻问题要表现的比婚姻当事人及亲属们更为广泛的关心和更认真的负责”。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这一立法初心,一直体现在不同时期的婚姻登记条例之中,特别是现行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这些改革都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不法行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同我国其他婚姻家庭制度一样,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法律制度,也是离老百姓最近、和老百姓终身大事紧密相连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让老百姓亲身体验了法律的权威:履行婚姻登记的,不仅结婚、离婚行为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而且能够充分体会婚姻的庄严与神圣;反之,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其结婚和离异不受国家认可,其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把公民结婚离婚行为纳入了法制轨道,经过七十年的坚持与发展,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了非法婚姻,形成了履行登记手续守法光荣、不履行登记手续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亲情服务为手段,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用实际行动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温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来源:2020年4月28日《中国社会报》
编辑: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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