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很复杂的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两人离婚后又想复婚,在办理复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遗产吗?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吗?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认为,原配偶的男女双方,即便离婚后再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婚姻关系并不会自行恢复。只压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能认为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980年,刚毕业的黄小花进入了一家国营单位,认识了单位里的青年才俊王小树,因为都在一起工作,两人便日久生情,认识一年后就结婚了,在单位呆久了,单位也分了房子给夫妻二人。但房子并不大,在东城区的胡同里,房产在王小树名下。两人婚后没有生孩子,但也是夫唱妇随、举案齐眉,日子过得平静而和美,这一过就是十五年。
随着北京市城市建设需要,市区到处都在拆改建,1998年邻居街坊纷纷传言自己住了多年的胡同也要改造了,住户要拆迁,这一下子胡同里沸沸扬扬,一时间胡同里家家户户买水泥砖瓦开始搭建或者加盖楼层。一石激起千层浪,王小树夫妇平静生活被打乱了,日后更是跌宕起伏……
为分房假离婚,拆迁未成,以旧换新买新房
黄小花与王小树听说拆迁按照户为单位,房产里居住的户多,能够分别得到安置。两人一合计,为拆迁多得房,就去法院办理了调解离婚手续,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取得的单位分房归黄小花所有。两人当时感情好,也没有为此落下芥蒂,一心盼着赶紧拆迁,住进新楼房再复婚。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在该房内共同生活,约定房产归黄小花所有,房产证其实并没有更名,还在王小树名下。
没想到左等右等,四环都通行了,地铁也修了好几条了,拆迁还是没个动静。2001年单位发通知实行以旧房换新房,两人符合单位政策,能够换个大点的房子。两人一合计,决定不等下去了,怕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跟单位签订了换房协议。2004年10月以成本价购买了住房一套,面积为80多平方米。收购价款直接折抵到新房购房款中,两人又凑了9万元买下来了,继续在新房中共同生活,房产仍登记在王小树名下。居住条件改善了,两人也都年过花甲,退休之后有了闲暇时间安享晚年,也都没想到去复婚的事情。两人买房之后节省下来的退休金又做了些投资,购买一些基金。
“丈夫”患病去世,“妻子”复婚不成落困境
没想到,2009年2月王小树经体检确诊为肺癌,住进了医院,两人的生活完全改变了。此后开始了艰辛的求医之路,手术之后开始化疗,化疗了六个周期,这里面的痛苦自不必说。因两人膝下无子,王小树的饮食起居求医问药只能靠黄小花。化疗完了癌细胞开始转移,又开始做放疗,对身体损伤很大,出院了还需要看中医。2010年6月王小树又住院了,住进了北京肿瘤医院。王小树的弟弟已经退休,也经常去医院探望哥哥,弟弟对哥哥的病情了解不多,去的比较少。2010年8月2日再次住进肿瘤医院,两天之后就出院了,大家都以为是逃过了一劫,暂时松了一口气。没想到8月6日,王小树突然陷入昏迷,人事不省,黄小花也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赶紧和妹妹联系,妹妹一家人赶过来帮着一起送到医院抢救,醒来就一直在重症监护室里。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黄小花完全乱了阵脚,觉得天都快塌下来了。王小树在病床上,时而清醒时而糊涂。8号这天可能是回光返照,王小树格外清醒,王小树弥留之际也大概知道自己大限已到,考虑到双方已经离婚,膝下无子女,房屋及基金均登记在王小树名下。清醒时分想到该对身后事做个安排,看着病床前仍然精心伺候自己的黄小花,王小树又是感激,又是不舍。
为了保障黄小花今后的生活,王小树提出尽快办理复婚事宜,但王小树已经无法下地行走。黄小花向民政局电话咨询,知道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民政局上门服务,妹妹陪着黄小花去问了下大夫,大夫说王小树头脑清醒可以办理复婚手续。于是黄小花向民政局的同志请求越快越好,最好第二天就能到医院来,民政局的同志说明了流程,需要双方提交复婚申请书,上面有双方亲笔签名,而且要事先准备好双方的结婚证,没法第二天就上门,需要再等一天。民政局的同志了解情况后,还提出要求能证明王小树意识清醒,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黄小花找到医生,医院也出具了证明,“患者目前神志清楚,因气管插管不能言语,但可通过点头、摇头等动作简单表达自己的意愿”。黄小花把该提交的材料都准备好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等着第三天民政局上门服务。
谁料到造化弄人,由于病情恶化,王小树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到达前二十分钟昏迷不醒,并于2010年8月10日当晚逝世。一夜之间黄小花痛失伴侣,想到当日为了拆迁假离婚,结果等了十余年仍未拆迁,如今王小树去世,房产及基金均登记在王小树名下。双方未办成复婚,自己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黄小花一夜之间头发全白了。
遗产出争议,起诉定是非
王小苗是大哥王小树的三弟,弟弟和大哥家离得比较远,两家平时走动不多,哥哥病了他也只是偶尔探望下。大哥安葬之后他觉得该和黄小花摊摊牌提下遗产的事情。黄小花和王小树没办成复婚,他咨询的律师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王小树的弟弟妹妹是法定继承人,王小树名下房产及基金应该作为遗产分割。于是王小苗找了个时机跟黄小花正式提出了这些要求,当时要求黄小花把基金的账户拿出来交给自己保管,房子可以暂时让黄小花住一段时间,等黄小花找到住处再腾出来。黄小花当然没有同意王小苗的要求。无奈之下,黄小花找律师将王家兄妹诉至法庭,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房产的绝大部分的份额归自己,并判决价值15万的基金归自己。王小苗在法庭上不同意原告黄小花的诉讼请求,认为黄小花和自己大哥已经于1998年离婚,争议财产不是双方共同财产,登记在王小树名下的财产应为王小树的个人财产。
妹妹也觉得,从法律上来说确实黄小花和哥哥没有复婚,双亲早已离世,王小树膝下无子女,弟弟妹妹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了合法的继承权,面对越来越高的房价,让妹妹完全放弃也有些难。本来妹妹一直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并不明朗,也没有主动向黄小花主张过财产。但现在被黄小花一纸诉讼告上了法庭,妹妹也觉得有些颜面皆失,毕竟一辈子没来过这种地方,也从未想过自己会吃了官司,心里有些生气,对黄小花的同情心也收回了一些。收到起诉书之后咨询了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知道自己可以合法主张权利,所以态度也有些转变。黄小花最紧张的是,妹妹是否认可她这个嫂子。好在,妹妹觉得如果否认也对不起哥哥在天之灵,思前想后她表示愿意将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黄小花。
法院依法判决,“妻子”保得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黄小花与李某离婚调解书约定旧房归黄小花所有,旧房作价抵充新房房款,这部分房款应视为黄小花的出资,剩余房款9万余元由黄小花与李某共同出资。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经换算,黄小花出资占67.14%。黄小花与李某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居住长达十余年。黄小花平时照顾李某的饮食起居,在李某生病住院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并已着手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因李某病情突然恶化未能办理成功。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依据该条款,法院认定黄小花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李某扶养较多的人,判决黄小花继承李某财产的百分五十份额,李某的五个兄弟姐妹继承其余百分之五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黄小花可继承属李某所有的房产份额和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被告王家五兄妹共同继承剩余的部分。黄小花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得老泪纵横,虽然拿到了一份保障自己权利的判决书,但是在李某去世前后黄小花经历了复婚难的波折、丧失伴侣的痛楚,一时间白发丛生,连称后悔当初为拆迁假离婚,差点害得自己老无所依。
看罢本案,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事项想要提醒大家。依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即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对方的遗产。因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夫妻身份丧失,从而也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再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不论以何缘由而离婚,那么夫妻二人便丧失了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本案中的王小树最终能在病床上立下遗嘱,便省去了这些麻烦。一般来说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死者有遗嘱,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已经离婚了的情况下丈夫去世后前妻就没有资格再去分割前夫的遗产了,所以切莫因小利而舍弃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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