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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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2016年服役期满16年,因病滞留部队至今,至今没有下达退役命令,请问现在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如果今年选择转业或复员军龄如何计算,退伇费又是如何计算,中级士官因病不能评残和慢性病,病退又不够标准,现在单位召回我们不给办士官证,保障卡,身份证,不给报差旅费,不给退伙,不给被装关系,还说退役命令2016年忘记下了,重新下达2016年退役命令,这些做法有法可依吗?如果我带着病转业地方会接收吗!多谢
答复(本期由今日编辑解答):
根据《兵役法》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应当退出现役。
士官服役期满的当年退出现役,自然也就是下达退役命令的时间。2019年底一位因伤病滞留的四级军士长在4月与联系时就曾过,滞留命令与退役命令同时下达,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按照规定滞留是退出现役后进行的,退役命令理应下达。
因伤病医疗期未满情形滞留部队的退役士兵,滞留期间工资、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继续供应。中级以上士官医疗期满后,因战、因公致伤残的,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病医疗期满可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审核通过后作退休安置。
对达不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病退的中级以上士官,医疗期满后应列入当年移交计划,并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档案,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役安置手续,同时发放退役费。
若医疗期满,个人不愿意拒绝回地方继续滞留部队的,从现实工作中看,确会采取停止供应等举措予以处罚,包括不再发放工资、不再享受部队医疗等供给待遇。
在地方接收安置方面,为防止部队对患伤病的退役士兵强制移交影响退役后的生活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安置时对伤病滞留士兵对象有明确规定: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为符合接收安置对象。
所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还要取决于您的医疗期是否终结。医疗终结,是指损伤在现有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
对于评残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您可以在输入:评残或病退,可看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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