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宅基地腾退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腾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54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凡在太子峪村域范围内实施宅基地腾退,并对被腾退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腾退范围
本项目腾退范围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涉及行政村域内本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
本项目分期实施,首期腾退范围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FT00-0302-6008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市规划国土函〔2017〕1693号)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村民安置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市规函〔2015〕1156号)文件确定的规划资金平衡地块、规划安置房地块、规划代征用地(包括道路、绿地等)。剩余部分以分期实施方案为准。
第三条 腾退人与被腾退人
方案中所称“腾退人”是指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太子峪村委会)。
方案中所称“被腾退人”是在经认定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中,经认定或共同推举出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村党总支和村委会职责
太子峪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开展宅基地腾退的各项工作。村两委成立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工作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出熟悉本村情况,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工作组成员,并成立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村腾退补偿安置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 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安置人员认定小组
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程序,成立由“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太子峪村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安置人员”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对宅基地审批年限、合法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安置人口等情况研究议定,并出具全部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盖章)的“宅基地权属、安置人口认定结果一览表”,详细记录认定事实及结果,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选择专业服务机构
依法确定专业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测绘公司、法务机构、审计公司、拆除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拆除工程)等服务单位实施腾退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宅基地认定原则
认定小组以被腾退人提供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作为宅基地年限的认定依据,结合入户清登宅基地现状实测结果,对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
如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宅基地审批手续或审批记载数据存在四至不明、与现状不符情况的,认定小组应以历史档案为基础,证载登记为补充,结合历史情况、现状测绘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确认。
每宗宅基地认定为一个产权院。
第八条 宅基地控制面积
1982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批准的宅基地,控制面积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
1983年1月1日(含)以后经批准的宅基地,控制面积标准为0.25亩(167平方米)。
第九条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控制面积的,超出面积的补偿单价按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的50%给予补偿;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小于宅基地控制面积的,按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第十条未经合法批准或认定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一宗宅基地内因析产、离婚等仅涉及房屋分割的,不做分宗认定。
第三章 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如无相关证明文件,以认定宅基地范围内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定;认定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第十五条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正式住房并长期居住,可被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一)户口在本市托儿所的学龄前儿童及小学、初中、高中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三)服现役的士兵;
(四)正在服刑中的人员;
(五)在《预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前,正常出生,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申报户籍并完成落户的新生儿。
下列情况人员不予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一)在太子峪村民委员会发布的《太子峪村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下称《暂停公告》)之日前死亡的;
(二)非本村村民、无房且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空挂户;
(三)非本村原始村民离婚后的再婚配偶及子女。
第五章 被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十六条以《暂停公告》之日,作为被安置人口认定截点。在《预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一)经认定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配偶;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一)在发布《暂停公告》之日前死亡的;
(二)自发布《暂停公告》之日起,夫妻离婚又与他人再婚的再婚配偶及继子女;
(三)在本市范围内已经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或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
(四)被腾退安置家庭成员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且尚未退出轮候资格的。
第六章 补偿
第十八条本项目提供安置补偿及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腾退人以产权院为单位,每个产权院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合并为一宗宅基地计算腾退补偿款和核算回迁购房面积。
第十九条宅基地上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款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安置补偿方式
(一)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1、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控制面积:宅基地腾退补偿总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控制面积+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50%×超出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2、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小于宅基地控制面积:宅基地腾退补偿总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认定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二)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1、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控制面积:货币腾退补偿总价=标准房地产价格×控制面积+标准房地产价格×50%×超出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2、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小于宅基地控制面积:货币腾退补偿总价=标准房地产价格×认定面积+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奖励及补助费。
(二)标准房地产价格由评估公司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依据评估规范据实评估。
第七章 安置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性质及选房顺序
(一)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定向安置房。
(二)按照被腾退人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
第二十三条 安置面积
按认定被安置人口数量计算安置面积,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安置面积仅可用于单宗宅基地院落,不得分割使用,不得与其他被腾退人互相借用。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一)安置房售价为5000元/平方米。
(二)被腾退人实选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面积按7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八章 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12000元/产权院
(二)腾退综合补助:150000元/产权院
(三)停产停业综合补助:1000元/平方米
(四)期房补助: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被腾退人,按照所购回迁安置房总购房款的10%给予一次性期房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
1、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在被腾退人腾空交付房屋后,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自签订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且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4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被腾退人按实际购买回迁安置房面积,享受4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暂按40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宗宅基地一次性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被腾退人可购回迁安置房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月。
(六)在《预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前,同一产权院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至少一个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50万元/产权院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奖励费
(一)工程配合奖:250000元/产权院
(二)棚改支持奖:300000元/产权院
(三)节约资源奖(未建二层):500元/平方米,认定宅基地面积超过控制面积的按控制面积计算,小于控制面积的按认定面积计算。
(四)配合规划管理奖:1500元/平方米(无扩建、抢建行为的,给予此项奖励),认定宅基地面积超过控制面积的按控制面积计算,小于控制面积的按认定面积计算。
(五)100%签约比例奖:300000元/产权院
第二十七条被腾退人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且自愿无偿放弃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建(构)筑物并配合拆除的,给予本章规定的各项补助费和奖励费。
第九章 预签约及腾退补偿款支付
第二十八条 预签约期及相关约定
(一)本项目宅基地腾退工作采用预签约的方式,设定预签期限不超过3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由腾退人太子峪村委会发布《预签约通知》。在预签约期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
(二)本项目首期腾退范围内的被腾退人在预签约期内,预签约比例达到100%,且丰台区政府核发本项目实施主体授权文件后,上述已签协议生效,具体内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执行。其他分期的预签约方式与首期相同。
(三)预签约期签约未达到预定比例,项目自动终止,所签协议不生效。
第二十九条 腾退补偿款支付
上述已签协议生效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总款在被腾退人腾清并交出被腾退房屋予以拆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给被腾退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被腾退人所得宅基地腾退补偿总价支付购房款后的余额,在被腾退人腾清并交出被腾退房屋予以拆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支付给被腾退人。
第十章 其它情况及处理
第三十条经有关部门复核查证,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信息等骗取腾退补偿与安置行为的,经重新认定后另行签订腾退补偿与安置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由太子峪村村民大会授权太子峪村村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生效执行,作为本方案的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中出现特殊、疑难问题的,由村委会组织集体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并在腾退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太子峪村村民大会授权太子峪村村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生效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太子峪村委会。
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民委员会
2020年4月
太子峪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首期腾退)预签约通知
太子峪村棚改项目腾退指挥部简介
为保证棚改项目的稳步推进,更好服务广大村民朋友,太子峪村棚改项目腾退指挥部已完成环境布置、区域划分等工作,工作人员有序入驻,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
棚改项目腾退指挥部位置
棚改项目腾退指挥部现场照片
1
2
3
4
一楼大厅
二楼办公区
下一步,太子峪村棚改项目腾退指挥部将继续完善细节布置,构建和谐舒适的咨询、签约、交房环境,切实做好棚改服务工作,也希望广大村民朋友们能够对相关工作给予充分理解与大力支持,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使村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早日实现跨越式提升。
来源:太子峪村党总支村委会,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