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增城区民宿开办指引。
增城民宿
什么是民宿?
本指引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适用范围
增城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及有物业管理小区范围以外。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单栋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招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按照其标准,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民宿开办要求
民宿在选址、建筑、消防、治安、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要达到基本要求。
(一)开办主体:鼓励以下个人、经营主体、民营品牌经营单位参与民宿的开发和经营。
1、城镇和乡村居民;
2、社会相关经营主体;
3、民宿品牌经营单位投资建设精品民宿。
(二)选址要求: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规定范围内,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三)房屋要求: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民宿,原房屋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符合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
(四)建筑要求:民宿建筑应为合法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通过JGJ125房屋安全性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消防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治安要求:应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及二代证读卡器,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房门口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场所主要出入口前端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智能人脸识别摄像机,按照每间经营场所2个摄像头(一进一出)的标准进行安装,动态抓拍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人脸图片。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并落实好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七)食品安全要求: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八)环保要求: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他区域需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标准。如污水排口无法接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自建湿地或氧化塘,考虑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或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餐饮油烟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废油脂应交由有能力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九)卫生要求:应办理公共场所旅店业《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按规定设置客房公用物品清洗消毒间、布草间,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客房必须配置足够的通风、采光、照明设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十)邻里关系: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民宿开办流程
01
开办前检查
民宿应先通过相关部门的选址、建筑、消防、治安、环保等检查。
02
具备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民宿开办主体利用非公寓式住宅改造民宿的,原房屋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符合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
03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经营者选择办理个体商户设立登记到所在镇(街)的市场监管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选择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到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法人服务厅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04
办理相关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到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法人服务厅办理公共场所旅店业《卫生许可证》;兼营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05
民宿信息登记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街)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材料如下:1.民宿信息登记表;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镇(街)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本指引实施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信息补登记。
民宿开办服务
01
指导服务
民宿经营者可向属地镇(街)民宿发展管理办公室咨询民宿开办相关事宜,属地镇(街)予以指导或协调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消防、公安、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02
行业培训
旅游、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各类岗位培训和行业培训,提升民宿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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