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奴隶的母亲》是作家柔石于三十年代著作的一篇小说,故事叙述了浙东乡下一个贫苦人家的女人,她为了支撑家庭的生活开支而同意老公将她典当给了一个田主做妾,为那个男人生娃,还要承担日常繁重的杂役。
这位可怜的女人为田主生下了一个儿子,在把孩子哺乳两岁的时候,田主不需要她了,就将她赶出了家门,女人回到前夫家中继续过着以前那种贫穷的日子。
以上所述,并非胡编乱造。《为奴隶的母亲》描写的是一个真实的事件,通过这篇小说则实实在在地揭露了古代历史时期典妾、租妻的种种恶俗。
在封建统治时期里,浙东地区的台州、宁波、绍兴这一带,还有其它一些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与其相同或类似尘俗旧制。
封建时期,关于民间的"典妻租妾"在南宋时期甚是风靡。
元朝开国皇帝忽必烈在灭亡南宋政权之后,就曾有官员上疏,建议废除在江南之地非常流行租借妻女的这种"败坏风俗"的恶习,他建议官府发布明文诏令加以制止。
随后,官方的正式发布明文规定,"诸以子女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全面予以禁止。"
但是,元朝政权在执行废除的过程中,了解到典押出雇妻女的这种现象涉及范围太大,很难一次性根除。
因而,又在此修改诏令,加以划分。
大意就是说,典押出雇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可以把自家的妻女租借给承租人为妻或为妾,官府是认可的;
其次,夫妻二人一起典押出雇给同一个人时,不能成为妻,只能作为妾,同时不能分离他们夫妻之间本来的家庭关系,这种方式也是官府承认并准许的;
但是,一旦典押出雇发生了金钱性质的交易,则不受法律保护的,是绝对禁止的《元史.刑法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似非常完善的法令,表面上是在打压典押出雇的势头,而本质上其是在纵容这种盛行的风俗。
毕竟,金钱性质的典押出雇交易,则可以凭借有很多方式方法加以遮盖。
所以,也就见怪不怪了,这股"典押出雇"妻女之风俗,非但没有屡禁不止,反而如蔓草滋生,越演越烈。
典妻的方式及雇妾的形式也就数见不鲜,不足为奇了。
妻妾可以租借
元朝封建统治时期里有很多著作中都会说到"两头大",说的就是其中的一种。
因为,在古时,一年四季都游走于外地做生意的行商人士,在老家都有妻室。
但是,经商之人,常年在外又耐不住寂寞,更需要一个女性伴侣为其暖床;
所以,就会在外面租借一个妾来伺候,侍奉自己。
由于,一妻一妾各自分别住在两个不同地方,"外妾"也就雷同于老家之妻,也就是形成了"两头"都"大"了。
典雇妻女之风,在明朝时期更加盛行。
也因此,大明王朝的禁令对比元朝时期而言,则更加严格,更加细化。
《御制大明律.户婚典雇妻女》中记载道: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入官"。
同时,可能是由于朱元璋的因素,明律所附加的"户婚典雇妻女之条例",对犯法者处罚的手段更加严厉。
"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骗财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属军卫者发边充卫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大清王朝在建国之后,则是沿用了明朝的律令,同时,又在原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再一次的完善。
"典,到期赎回;雇,计日受财,到期听归",并且强调,"典雇与人,已则无耻;而驱之失节,败伦伤化。"
不过,清朝时期,关于典雇妻妾的刑法上,对照明朝而言显然是放宽了许多。
"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大清律例便览.户婚》量刑之松,等于是再次为典押出雇妻女的行为开了一条绿色通道。
红灯严、绿灯松,"典雇"双方当事人若是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则就不受律法的管束;
但是,但凡能将妻女典押出雇的家庭全部都是贫民阶级,再将妻女"典押出雇"之后,也没有不同时"与人服役者"。
古籍《清稗类钞.风俗类》中记载了诸多关于"典押出雇"妻女的历史档案,就详细地阐述了这种现象。
首先,能将妻女"典雇"的家庭,全部都是贫苦大众之家,这样的家庭除了妻女以外,貌似也很没有什么值钱的物件去典当,以解危难之急了吧。
其次,租借妻女的对象清一色都是土豪劣绅,其典雇的真实目的基本来说,无非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家有娇妻怀孕无方,家有悍妻不孕不育,再就是频频诞下招商银行,苦于没有建设银行。
因而,在老婆生不出儿子,就是纳妾也不敢保证生的就是儿子。
第二点、再次纳妾又因"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一响,"的聘礼开支较大,与通过"租借"贫困人家妻女的费用对比而言则是非常便宜划算。
于是,穷苦家庭已经怀过孕,生过儿子年轻貌美的已婚少妇,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最适合也是最廉价的"典雇"目标。
第三点,这些"典雇"年轻貌美的已婚少妇,在日常生活中在满足典雇主的生理欲望、为其怀孕生子的同时,同时也要承担奴婢的角色负责家里家外许许多多繁杂的工作。
这样一种交易,站在典雇主的角度而言,其还具有一个非常大的便利条件;
那就是深受典雇主喜欢的,可以略施小恩小惠而长期羁縻,最后就成为了真正的妾,典雇主不满意的则可随时替换新的妾。
关于,"典押出雇"的期限,根据双方的约定,可试租、短租、长租等几种方式,
短租期限为数月至数年,最长租期可达数十年乃至甚至到老,但是,典雇主随时可以像丢掉包裹一样丢弃典雇之妾。
但是,由于典故妻女之家,因到期没有钱赎回妻女,其约定的有期租赁也就成了无期。
这时,残暴黑心的典雇主在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满足了自己的私欲之后,甚至会为了赚钱,会再次将"典雇"妾,倒手转租或出售。
事实证明,将人妻典雇为妾的男人,不管是出于生活所迫,还是贪恋价廉物美的承租者,
无一例外,都把"典雇"为妻为妾的女性看作是典当换钱的物品,一个生儿育女的机器及有思想会说话的生产工具。
若论:租借妻妾之风盛行的基本原因,就是古代历史时期贫富不均是一个尖锐现象,也是封建时期一种特色的"夫权"制度所导致的。
也就是说,这种""夫权第一"的制度若不能彻底根除,则是推行任何严峻的律令都不可能绝对性地禁止。
自元朝建国初始,再到清王朝统治时期,律法禁令越严,妻妾租赁之风则越加风靡流行,这就是其屡禁不止的原因。
再有,在大明帝国与大清王朝统治时期,南方少许城镇与边陲重地皆因贸易流通而日益繁荣的同时,与文明并行的还兴起了一种"租女做妾"的不良之风。
众所周知的大同、张家口、兰州等地,因为诸多的内陆客商在这些地区做生意,因为战乱等因素,携带家眷出行甚是不方便。
从而,就萌生了在其经商所在地的贫苦人家之中物色中意之年轻美貌的妻女,花钱租来做妾。
这种歪风俗气也能荣登大雅之堂,封建时期的书香世家与世禄之家也时而有之。
古籍《齐东野语》中记载道:
南宋时期,颇有名气的知识分子陈良贵与潘了翁,是一个妈两个爹的亲兄弟。
他们是同一个母亲所生,而二人的亲生母亲,仅仅是陈良贵他亲爹的一个小妾而已。
好复杂的关系!是二婚改嫁吗?
究其原委,我们接着往下看。
那是,因为陈良贵的老爸和潘了翁的亲爹是同事关系,陈的父亲与潘的父亲同在一个朝廷任职,二人私交深厚,属于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兄弟。
而潘大大结婚已久,奈何潘太太的肚子就是不争气,因而膝下久久无子,他看着陈父膝下育有多子,那是即羡慕又嫉妒。
这一天,二人是酒话闲聊,又说到了这个问题。陈父附耳对潘大大说道:
我有一个小妾非常能生,而且都还是带把的,季子(陈良贵)就是怀胎十月所生,你若是需要,我可以无常的借给你。
潘父向陈府借了这个小妾,勤更备孕,十月之后,小妾不负众望,诞下了一个儿子,也就是潘了翁,潘家便携厚礼以谢之。
当时,潘、陈之间,借妾生子,在大众看来就是一种违背公理的行为,所以,备受民众谴责。
(引用当下时髦的词来形容,就是代孕,现在这种代孕是有偿的而非无偿的,而且费用还不菲哟。)
可是,在陈良贵与潘了翁都成为公众人物时,均是"以礼待母",那位为陈、潘两家繁衍生息的妾,也由此变成了陈"之母",潘"之母"因而,由绯闻演变成了千古佳话。
所以,就事论事而言,其借妾生子(借用他人的小妾,为自己生儿子)来说,虽说是借而不是"典妾或租妾"。
但是,其借他人"妾之腹生子"之后,却是以"厚礼回报之",实际来说,这与"典妾或租妾"的性质等于是如出一辙,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都是属于金钱交易。
然而,这在现象在宋朝时期的文化阶层是屡见不鲜,因为确实有人将自家的"妾"出租给别人以获取盈利。
史籍《续资治通鉴长编.哲宗卷》记载道:
赵宋王朝的某些皇室血脉的成员,在历经几代人的繁殖衍生之后,某些皇族支系在失去享用皇室俸禄的资格后。
这些本是皇室血脉的人,在其祖产日益挥霍败光也所剩无几后,打肿脸充胖子,依旧不肯自食其力。
为了生存,于是不顾皇权贵族的面子,通过将自己的"妻或妾"出租以赚钱。
鉴于,他们是皇族贵族的因素,预约求租者是络绎不绝,其中甚至还有一些文人雅士及地方绅士。
宋朝皇权为了制止这种出乖弄丑的行为,同时为了抑制有损皇室颜面丢人现眼的势头继续滋生,屡次三番地增添皇族宗室支系的退休金或奉养金。
奈何宗室成员的数量过于庞大,一时间也难以从源头上根除这个让皇室蒙羞的"典妻租妾"的发展势态。
历史上类似的事件,也在大明王朝中叶阶段出现过。
那时,朱元璋皇室血脉子嗣繁衍的数量接近五万之众,皇室分配的那点俸禄等于是杯水舆薪,无济于事。
所以,有些皇权支系因门庭渐落,也曾以出租"妻妾"的方法为生。
这种现象令历朝历代拥有三宫六院,多妃多妾,多繁衍子孙的皇帝做梦也不会想到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