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8月4日,张玉环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他也是迄今公开报道造羁押最久的伸冤者。从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到改判无罪,整整9778天,26年。
今天就此案,我们主要来讲二个问题。
第一, 就张玉环案本身,来谈一谈冤假错案中,通常存在哪些司法问题。
第二, 关于“申诉”:申诉为什么这么久,有哪些程序。
(1)先来说最常见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张玉环案中,再审时张玉环称没有杀害两个小孩,有罪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
在此类冤假错案中,这是非常常见的,包括去年年底再审改判无罪的张志超案,同样也是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起初关在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张玉环)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
“张志超说,每次提讯都会挨打,最严重的一次,他向县检察院翻供时说自己没犯罪,当晚刑警队就把他提走,一整晚都在提讯,用电棍殴打,不让睡觉,“你打哈欠就会用电棍电你。”“最严重的是刚到刑警队,审讯我的人很多,10个人,每次把我拷在审讯椅上,脱掉上衣,用皮带抽,电棍电,扳手敲膝盖、脚趾头,拿钳子捏手指,逼我认强奸杀人。”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早年公安侦查阶段仍然是“重口供”,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个问题要追溯起来,其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上沉默权的缺失、侦查人员口供中心主义思想、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等等。
比如一起刑事案件中,公安在侦查阶段就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采用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来试图节省时力,尽快破案,而被告人虽然立法上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又强调必须如实供述、认罪从宽,而检察官和法官对于证据的考量上,又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的完整性,而忽视了取证的非法性,这就最终导致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其次,案件证据链存疑的问题。
在张玉环案中,这个问题就格外典型。甚至于本案的代理申诉律师在拿到案件卷宗时,就惊叹这样的“证据”竟然就可以认定杀人,判处死刑,可见此案的证据链是非常明确存在严重问题的。
根据申诉状:
第一,就是我们前面说到的本案存在的刑讯逼供,供述本身就是虚假的。
第二,本案一共两份供述,但是在犯罪时间、地点、方式、藏尸地点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本案的所有物证都存在问题,包括杀人的麻绳、抛尸的麻袋均没有检测出被害人的生物信息,也没有被告人张玉环的生物证据。
并且张玉环案当年是被判了死缓,而不是死刑,这一点也不在“情理之中”。
“留有余地”的判决恐怕也能说明当年南昌中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也是发现了此案中存在的严重的证据问题。
“本案的证据状况,原审法官也应十分清楚。张玉环被抓到定案历时八年,原审法院必定有地艰难的选择,考虑某些因素后,作了留有余的判决,判处张玉环死缓。”
(3)再者,另外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
张玉环案,屈打成招不说,在最开始的一审、重审、终审均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死刑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错误。
依照当时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先来谈大家非常关心也是疑问最多的问题,为什么申诉之路如此漫长?
再审受理,张玉环案用了整整18年,去年的张志超案是7年。
刑事再审程序也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是针对 “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而启动的重新审判程序,故称为特别救济程序。
但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既不明确,也不完备。
比如,刑事申诉应当分为立案审查阶段和受理审查阶段。但目前立法只规定了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期限。
如 “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是除此以外,并没有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
这导致一些办案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处理的随意性较大,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久拖不决或长期搁置。
(2)再一个,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也是比较复杂
①向谁申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选择向检察院申诉,也可选择向法院申请。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②谁来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申诉。
③准备什么(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
关于申诉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总之申诉是个非常复杂繁琐的过程,耗时费力,在这里不做赘述,大家可以自行查阅有关资料。
最后,想说,作为刑事律师,总被问到一个问题: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其实今天的张玉环案,还有去年的张志超案、还有再之前的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
这些冤假错案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张玉环案,在最开始的一审、重审、终审均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死刑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我前面说了,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错误。
辩护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和对抗力量。而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在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最大程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平反,我们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必须用怀疑的目光去看待刑事诉讼的制度规范和它的实际运行。
还是那句话,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希望“正义不要再迟到了”。
我是胖乎律师,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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