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来律师导读
沉寂许久的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买官卖官案,再次因诉请公开行贿者名单而进入公众视野。日前,随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何光伟申请行贿者名单公开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定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提起上诉的前媒体人何光伟对媒体称:“我将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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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肇始于2019年4月。
当时,作为信阳本地的前媒体人何光伟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任纪检组长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31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书详细罗列了李长根的受贿索贿行为,其中有30余名信阳市公安系统人员直接或间接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
李长根,原信阳市公安局局长,2014年11月因违纪被查。
资料显示,自2006年10月至2014年3月,李长根先后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
落马时,李长根刚刚履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厅级)。
2016年4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长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16年10月20日,李长根在狱中去世。
三年后,随着何光伟晒出行贿名单,这场尘封多年的贪腐案开始浮出水面。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很多行贿者即买官者并未因此被罚,而继续在买来的位置上工作。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发现,目前,这份(2015)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无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只在一些网站和公众号流传。
事实上,尽管判决书已消失,但相关媒体的报道记载了此事的有关细节。
2019年10月19日,上游新闻刊发的文章《信阳原公安局长李长根卖官往事:31人行贿,有7人用公款》显示,有七名官员是用公款行贿的。
其中:2007年至2012年,李长根共计二十次索取或者收受杨甲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将杨甲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杨甲向李长根行贿的81万元财物中,55万元属于公款。
2008年至2014年,李长根四次收受陈甲总计23万元人民币,将陈甲从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支队支队长。陈甲行贿的财物中,有3万元是从交警支队财务借支的,后来安排人找发票冲抵。
此外,2008年至2012年,吕某向李长根行贿23万元人民币(其中2万元系公款),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被提拔为浉河分局政委、局长;
杨丙从明港分局政委提拔为新县公安局局长,行贿人民币10万元和1万欧元,其中8万元人民币是其通过财务借支,后找票据冲抵;
刘丙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行贿16万元人民币,其中6万元系公款,后找发票冲抵;
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某送了李长根一张价值6万元的油卡,后其在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账上报销;
李长根六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其中有8万元是公款。
至今,何光伟一直追问为何行贿者没有人被处理,该说法也被媒体所证实。
前述上游新闻的文章指出,2019年5月,信阳市负责回应媒体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年对31名行贿人员采取的处分措施不一,有的被警告,有的被降职,有的从实职岗位被调到虚职岗位,也有的得到了宽大处理。
至于具体处分情况,信阳市的回复是:因为“是内部机密文件,不便对外公开”。
看到前述判决书后,何光伟向信阳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判决书提及的李长根卖官人数及卖官者姓名,以及向李长根买官者中至今仍在信阳市公安局及信阳各县区公安机关任职的法律依据。
但信阳市公安局回复称: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
随后,何光伟开始了诉讼。
第一次,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系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信阳市公安局对何光伟答复称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何光伟的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何光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7月3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皆维持了原判。
“我将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何光伟说,“你想想,信阳一个地级市公安系统多个重要岗位由买官的人霸占了,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你怎么指望他们秉公执法?”
事实上,对于信阳市买官卖官被列为机密的现象,多家权威媒体曾公开予以抨击。
去年11月,新京报发表评论称:就此案来说,既然案情早已大白天下,并未涉及什么不宜公开的秘密事项,何光伟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申请,将“买官名单”予以公开,而有关部门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文章指出,也只有这样的开诚布公、良性互动,才能彻底打消公众的心头疑云,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对此事来说,弄清楚信息公开的主体当然具有法治意义;然而,最重要的是,要借此让对买官人员的处理是否得当这一议题,重回公众监督的视野。
而光明日报发表的评论也曾对拒绝透露行贿者名单批评说:信阳市有关方面为什么以不公开来回应信息公开的申请,就不是一件需要琢磨的事。
文章说,撇开拒绝公开申请者所要求公开信息是否合法不论,只是在李长根受贿行为已在判决书内列明且因此被治罪的情况下,作为执法机关,信阳市公安局本应清楚地知道涉此案的行贿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而非仅仅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评论还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构成此重刑的受贿行为的行贿行为及其行为人,如果不是同案被审理的话,也应另案处理,无论如何不应不受追究,更不能继续享有行贿得来的好处。
以下是财新网曾梳理的行贿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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