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5个月才签劳动合同,但合同起始时间是入职当天,员工要能要求二倍工资补偿吗?
小刘2019年3月1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6000元每月。
工作了5个月后,2019年8月公司找到小刘签合同,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试用期6个月。
刚签完合同不久,小刘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此时小刘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8月补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能获得支持吗?
这种劳动合同“倒签”的情形,要求二倍工资补偿,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首先用人单位手中有书面的合同,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内,劳动者基本无法证明这劳动合同是倒签的。
其次,就算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倒签劳动合同,也很难证明是非本人意愿下签名,既然是双方协商同意倒签合同,再要求二倍工资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也并不是说倒签劳动合同后就无法要求二倍工资,也有部分争议劳动者获得了支持。
【案例】(2018)沪01民终6188号
詹某2017年1月17日入职M公司,任IT系统设施工作室高级系统架构师一职,入职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直到2017年5月4日,公司才找到詹某签合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詹某2017年9月1日收到公司作出的《劝退通知书》,载明:“詹先生,您于2017年1月17日在我公司担任IT系统设施工作室高级系统工程师职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您的工作绩效和表现,您不适合本公司此职位,故决定自2017年8月22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二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随后,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维修年休假工资等。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詹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詹某、M公司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M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2月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詹某,因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统一签署,为了方便,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签署日期都打印为5月,该主张遭詹某否认,并表示之前M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其,也没有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该劳动合同是倒签的。
因M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2月将劳动合同交付詹某,也没有其于2017年5月前与詹某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相关证据,故M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一、M公司支付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M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因无法证明补签行为是否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而败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是倒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将劳动合同文本签署日期打印为5月?只能说这个公司没有基本的防范意识,如果没有这个日期,詹某也无法证明这份劳动合同是倒签的,就很难再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还能否要求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各地的判罚标准不一,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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