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早在今年年初,市公安交警部门就已经全面开展“戴头盔、亮车尾、保安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加大对各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这方面
淮安正式发布具体通告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6月上旬,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政策提上议事日程,指定市公安局作为承办部门负责通告的起草工作。
市公安局十分重视,成立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起草,形成《通告》(送审稿)。6月下旬,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召开研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8月20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通告内容,今天正式发布。
通告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
淮安交警将于10月1日开始
对驾乘电动自行车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
重点提醒
为了确保通告落实到位,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罚款处罚。如果是第一次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交警部门将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被查获的,将处以50元罚款。
二是曝光抄告。交警部门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大屏和网络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将违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
三是联合惩戒。交警部门将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处罚和惩戒不是目的
主要为了保护市民的交通出行安全
请广大市民从自身安全角度出发
遵守交通法规
主动戴盔出行
关于电动车
这些提醒值得市民注意
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拒绝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驾乘年龄有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专注骑行不分心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过渡期满别上路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淮安市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安全头盔
是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关键时刻能保命
我们不仅要戴”上”头盔
还要戴“好”头盔
淮安交警提醒
广大市民从自身安全角度出发
主动遵守交通法规
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文明守法安全出行
自3月16日起,“淮上通”为在市域范围内通行(包括进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村庄、工厂、医疗机构、超市、农贸市场、商场等场所)的有效凭证。没有办理的速度办理!否则影响出行!
回复2020或者淮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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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已经好久没有早睡了,
看在小编这么努力的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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