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改编】某日凌晨1时许,37岁的男子张某在路边遇到独自在外的16岁女孩李某。
张某见李某行为怪异,在与李某交谈后发现李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将李某带至自己租住的住处,与李某发生关系。
凌晨5时许,张某带被害人李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侦查期间,张某取得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但辩解自己“在与李某发生关系之后才觉得被害人精神不正常”。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提出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发生关系时,张某不清楚李某患有精神疾病,此外,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即便认定张某成立强奸罪,也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上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强奸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患有精神病或者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对发生男女关系没有概念,缺乏性防卫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患有精神病或者先天痴呆症而与其发生关系的,即便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且征得妇女同意,该承诺亦属无效,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张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李某发生关系,因此,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李某系精神病患者对于定案尤为重要。这也是辩护律师提出的争论焦点。
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路边上看到一个小女孩,一会儿跳,一会儿蹲在地上”“她有时候说的话有点怪,看到别人傻笑”“刚开始没有感觉她不正常,后面发现她是有点脑壳不正常”。证人证言称,“李某给人感觉就是一种呆呆的,和正常人有点不一样”。
法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与李某发生关系前明知其患有精神疾病,在被害人李某不具有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张某仍然与其发生性行为,因此张某构成强奸罪。
张某主动投案且供述了李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以及与李某发生关系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在其是否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问题上有所辩解,但该辩解仅系对部分犯罪事实的否认,故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法院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张某强奸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张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多说一点】上篇文章中笔者谈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就本案来说,辩护律师在张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抓住了关键,并作无罪辩护,要评价律师所作辩护是否妥当,应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讨论。
笔者作为吃瓜群众既没有接触当事人,也没有见到证据,但是从张某和证人所讲的李某外在表现来看,一个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能够看得出李某精神不正常,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在作案时明知李某系精神病人是有道理的。
如此说来,在张某明明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律师再作无罪辩护恐怕就不太合适了。
你对本案有何看法?你认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欢迎留言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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