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西上饶,余干县瑞洪镇,当地人印象中,在12岁死去的张智康生前一直在逃跑,在村庄之间流浪。他逃离家中,又被找到送回,已是家常便饭。7月22号那天,逃跑的张智康又一次被爷爷张永健找到了,爷爷把他带回村里的老房子,让奶奶下碗面给他吃,吃完以后,爷爷就要把他送回隔壁村的父母家。他害怕回家。临行前,他抓住奶奶的衣服就哭,喊叫说:“回去我会被打死的。”可爷爷还是把他送走了。张永健怎么都没想到,康康(张智康的小名)这次离开,真的成了永别。2020年8月14日,江西上饶余干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7月24日上午8时许,张智康被发现死于家中。他的亲生父母张国辉和张小美在事发两天后报案,他们被证实“有虐待其子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现张国辉和张小美被刑事拘留。
这是发生在近期的一起亲生父母虐待孩子致死的案件,限于篇幅限度,案例中尚有没有交代的情节,本案中死者十二岁的张智康,在其短短的十二年人生中,前十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回到父母身边短短两年时间就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另张智康下面曾经有一个弟弟,被张国辉和张小美夫妇以8000元卖掉,夫妻两人外出打工多年,回村后开过工厂,承包了100多亩地种植水稻,家庭条件优越,两人如此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女的行为,令人不解。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一封催人泪下的遗书和一具令人不忍入目的尸体
事发将近20天后,在张智康的房间里找到一个作文本,在一篇关于父母的文章里,他这样写道:
“我父母真是辛苦了……他们要帮我交学费,又要给弟弟买奶粉。长大后,我读书的钱成千上万,我弟弟也要读书,哪来的这么多钱呀,是我爸妈辛辛苦苦挣来的。我爸妈真是辛苦了。”
但如今,这一切都跟他没有关系了。他带着对亲生父母深深的爱永远离开了。
康康出事时被吊手腕上的肋痕
张国辉和张小美夫妇涉嫌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规定为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在基本犯基础上,由于符合一定条件,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规定,一旦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其法定性陡然提升,因此,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本案中,康康的死亡是由张国辉和张小美夫妻的捆绑和阳光直射直接导致的,因此,夫妻两人的虐待行为与康康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两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夫妻两人的行为不排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想象竞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刑法中的伤害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只有该行为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伤害行为时,行为人实施行为导致法益侵犯时,方可评价为伤害行为。本案中,据村里人说,张智康的爸爸妈妈把他捆起来后,吊在家里三楼太阳直射的房间里,不给他饭吃,也不给水喝。至于他是被打死,还是被饿死和渴死的,没人讲得明白。根据以上情节,不排除张国辉和张小美夫妻对康康的伤害行为。
如果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医鉴定结论,认为此次张国辉和张小美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康康的死亡,而不是两人经常对康康实施家庭暴力,累积的结果导致的康康死亡,本案中,两人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为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应对张国辉和张小美夫妻按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语
一个年仅十二岁的男子就这样惨死在自已亲生父母的手中,那一封催人泪下的遗书告诉人们,孩子不是会不懂,他知道自已父母供他上学要花很多钱,这么小的孩子知道感恩,这也是当下许多孩子做不到的。对这两个惨无人道的人渣父母,我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愤怒,期待法律给他们以严惩,相信,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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