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阜兴集团涉嫌集资诈骗,旗下四个私募基金管理平台皆瘫痪。受害人达8000人,牵涉到几万个家庭;未兑付的资产达到218亿,其中多数资金流向了为某金融集团集资诈骗提供帮助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有的是有国企背景的金融机构、有的是银行、有的是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等等。当该金融集团向他们融资、求贷款时,把不属于该金融集团的私募基金资产包括股权等质押、抵押给这些第三方。这些第三方不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只图谋利,越过私募基金权利人,与该金融集团做了股权等资产的质押、抵押交易,甚至做了债权确认公证,企图通过损害私募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牟利!
近期,该集资诈骗案即将开庭审理,这些第三方唯恐非法获得的质物、抵押物被法院赃产,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资产民商事纠纷案“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指令于不顾,纷纷要求属地法院解冻、拍卖、变卖、执行。而受害人由于基金管理人缺失,无法阻止其抢夺资产的行为。各地法院都在当事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席的情况下,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做执行裁定。尽管这些资产甚至已处于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查冻中,如:
广东省东莞中院拟对中食高科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20)粤19执141号案;广东省深圳中院拟对上海虹桥公寓物业资产进行拍卖——(2020)粤03执935 号案;上海市金融法院拟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101,951,494股股票予以拍卖、变卖——(2019)沪258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10456799股华闻传媒——(2019)琼01执66号之一案,等等。这些地方法院不但抵抗最高法的 “三暂缓”指令,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司法程序,又严重损害了投资受害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本来主审地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也可向受理执行的属地法院质疑,但由于这些第三方的背景强大,加上审理裁决此刑事案中的赃产难度很高,对第三方欲占有私募基金资产变成既成事实的企图听之任之,使得私募基金投资受害人陷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绝境!
依法治国是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之一。实现司法的优越性,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该金融案件的赃产在法院开庭前,就已经被这些第三方机构瓜分一空,如何实现追赃、拿什么挽损?受害人兴师质疑,法院如何应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主审地司法机关应该当机立断,即使制止这些第三人的恶意抢夺行为,依法依规对第三人持有的质物、抵押物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定,让正义的阳光照到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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