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猫视野史(文章原创 ,版权归本人所有,欢迎个人转发分享)
现代社会离婚最常用也最好用的理由就是感情破裂,感情不和这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没有明确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定,这其实就是婚姻中感情这一重要因素在起作用,使得现在的离婚标准变得很低。其实在建国初有很长一段时间内,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具有很严格的离婚标准。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婚姻法》中除了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外,并没有明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这引发了很多问题。因为在《婚姻法》颁布后,中国出现了离婚潮,其主力不是包办婚姻最严重的农村夫妇,而是经历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锻炼的军队和地方干部,他们给出的理由都是“父母包办”,先与原配离婚之后便与城里的女大学生出身的干部缔结良缘,而这些被离婚的农村妇女往往是“离婚不离家”,继续在乡下承担养育子女,事奉公婆的重担。这显然是不公允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近30年的时间内,中国不断完善《婚姻法》,逐渐形成了“三看一参”的离婚标准,所谓的“三看一参”就是一看婚姻基础,是自由结合还是包办;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是夫妻双方不通音讯还是夫妻一方患病等其他原因;最后是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此时离婚需要正当的理由,感情不合算不得是正当理由。
在1980年,中国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离婚条件中明确写了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从这里开始感情不合成为了正当理由,中国再次引发了持续十年的离婚潮。然而事实上80年代初想要离婚却并非易事,因为婚姻中处于弱势的那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件就是王永贞自杀事件和“秦香莲上访团”事件。
话说河南省委宣传部一位处长王本立前往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给出的离婚理由是主要有三条:他的妻子王永贞在“文革”中曾写材料揭发他,对他进行政治陷害;在生活上不关心他;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这说的有理有据,但王永贞则以王本立有“第三者”插足为理由不同意离婚。此案拖了两年,在1982年法院认为虽然王本立的离婚理由充足但不准离婚。
如此又过了一年,王本立再次提出离婚,法院得知他们还是过着分居生活且王永贞拿不出王本立搞婚外恋的证据,于是判处两人离婚。结果王永贞在法庭上就掏出了一个棕色的小瓶子,服毒身亡。结果事情闹大,法院成了众矢之的,涉及此案的办案人员都受到严重处分,调离岗位。此后一年内,凡是遇到离婚案,当事人都以要自杀为理由不肯离婚,导致一年多内都不敢宣判离婚。
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他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在过去的峥嵘岁月中无条件支持着丈夫,结果激情过去之后只剩下冷漠,她们的丈夫有了新欢,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这些惨遭抛弃的女性怀着无比的悲愤,联合起来,最终将官司打到了中央,在国家的强制干预下,在当年他们一个也没离成婚。然而他们的心都不在了,强留的不过是一个躯壳。在后面的十年内,他们陆续都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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