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发布了一篇关于人才公寓项目的推文(《》),随后很多朋友都来找肥哥咨询相关问题,由此可见大家对人才公寓的关注度很高。(这里再统一回答一次,人才公寓是70年产权住宅,不是商业“公寓”)
而就在上周五(10月30日),成都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刚刚审议通过了《成都市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对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读,比如人才公寓的销售对象、房源套型、配建比例、优惠幅度、定价方式等。
其中,人才公寓的销售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该类别人才购买配建的人才公寓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b. 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c.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销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申请购买。
2、经区(市)县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及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和新经济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顶尖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以及急需紧缺或特殊技艺人才。住房限购期间,该类别人才购买配建的人才公寓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此外,《办法》还具体规定了房源的配建套型和比例:
1、配建人才公寓的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比例不得低于20%。
2、配建人才公寓的面积(即人才合计可享受政策性优惠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而对于大家最为关心的定价方式,《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按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在此定价基础上,《办法》规定的上述(一)类人才(《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购房能够“在规定面积内享受购房款(含成品住房销售装修价格)15%的政策性优惠,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上述(二)类人才不享受购房款(含成品住房销售装修价格)15%的政策性优惠。但各区(市)县或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人才贡献,适当给予人才购房补贴等优惠,优惠政策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还提出了“补差价”的概念,值得大家关注。
如果,“同批次住房(住房批次根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号进行确定)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备案价低于挂牌价且人才购买时未享受同等折扣或优惠的,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项目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住房挂牌价与备案价的平均差价向人才进行补差”。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你的价格买贵了,并且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优惠,那么开发商就将补差价给你。
关于以上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成都市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来源: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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