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生活中由于强拆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有阜阳网友反映,阜阳市颍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了一商场附近的“垃圾屋”,但其强制拆除程序的合理合法性遭到质疑。
已变成废墟的垃圾屋
【事件回顾】
据网友反映,被强拆的“垃圾屋”原址为颍泉区东方恒隆商场东侧的一露天垃圾池,用于临时堆放垃圾并做到每天清理。但露天开放式的垃圾池,一到夏日或雨水季节就会臭气熏天污水遍地,严重影响商场的整体环境和周边市民的身体健康。
阜阳市开展文明城市创建以来,市容相关部门、社区街道等单位与商场物管部门对接并明确指出,露天垃圾池已不符合规范,需设置封闭式垃圾池。商场根据要求进行了整体的规划并主动改造,在垃圾池的原址上重新添加顶盖及冲洗设施,以做到垃圾不外露、污水不外流,让整体环境卫生得到保证。
2020年11月10日垃圾池已完成封顶,阜阳市颍泉区城管执法局来到现场,认为其属于违章建房并下达了即日内拆除的命令。建设方积极沟通,请求预留一定时间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现场并未获得明确答复。
次日一早,在商场物管工作人员上班之前,颍泉区城管执法局几十名工作人员已在现场,并安排一辆挖掘机将已封顶的垃圾屋强制进行了拆除。让原本可以在近期投入使用的垃圾屋遭到了彻底的毁坏,商场每天产生的大量垃圾无处投放,原本近期可以得到改善的环境再次变得遥遥无期,无奈之下只能在被破坏的垃圾屋旁边临时放置了一些垃圾桶,以便每天可以处理部分垃圾,但对于整个商场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截至笔者发稿之时,该处垃圾存放问题、垃圾屋的后续处理工作并未有个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方式。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城管执法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网友反映的上述事件中,城管执法局直接张贴《告知书》要求当日内拆除垃圾屋,且未给予时间限期改正和拆除,次日一早即进行强拆,执法程序难免引发质疑。
屏幕前的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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