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故,行政罚款的退赔应由处罚机关先行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文书】 (2020)宁01行终3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行政罚款不同于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应当先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一句改成了“ 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并且单设一款。
“ 违法所得”本来就是个说不清也查不清的东西。再加上还要“退赔”,这执法就更繁琐了。
对一事不再罚,二审稿又恢复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现过、一审稿中删除的规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执行”(表述有改动)。
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