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父母对自己的孩子都有莫大的期许,以至于有些家长为了纠正孩子的问题会采用不妥当的管教方式,而这些行为往往容易带来负面效果,甚至悲剧。
11月18日,深圳龙岗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一母亲怀疑女儿偷了自己28元,便用塑料按摩板多次打女儿,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即使死者的父亲和外公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该母亲予以谅解,法院还是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该母亲有期徒刑十年。
面对这一结果,有网友表示不解,“为了28元就能打死自己的孩子,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有网友表示无奈,“打死自己孩子的事情太多了,这个量刑是不是太轻了?”,当然,也有网友出于体谅的角度,“人家死了孩子也是会伤心的,十年是不是过重了?”
那么,父母打死自己的孩子到底应该如何定罪?十年到底是轻还是重呢?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家长的确有管教孩子、纠正孩子错误和不良习惯的权利,监护权中自然是有“监”的成分,但是监护权中同样有“护”的成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也就说,无论你如何教育孩子,都不应该上升到“家暴”和“虐待”的程度。
虽然目前并无“虐待”的详细法律定义,但一般来说,“虐待”指的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故意对儿童施以暴力或故意给儿童造成的损害、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虐待儿童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一般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具有经常性、连续性,主要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忽视虐待,性虐待等等。
因此,“虐待罪”是父母对于子女管教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如前段时间广东父亲用烟头烫伤自己孩子导致孩子截肢案、辽宁母亲及其男友虐待自己女儿使其几近丧命案等事,“虐待罪”始终会被提及。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父母都不仅仅会给孩子带来“虐待”,带来“死亡”的也不在少数。
如2020年11月,黑龙江一名12岁男孩偷手机遭父亲暴打两小时,随后抢救无效死亡,父亲表示没想到会这样,该父亲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再如,2019年8月3日,山东一母亲因嫌弃女儿吃饭慢,用铁管将其殴打,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孩父亲曾阻止妻子,但也被其扇耳光,法院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董某系初犯,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在定罪层面,对于这些父母导致孩子死亡的案例,为什么判的都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还是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会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而父母、子女关系之中,往往会给予父母一种“虎毒不食子”的潜在信任,除非极其明显的杀人行为,如溺婴、掐死孩子等等,否则极少会被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往往都是定为“虐待”、“管教”或“伤害”的故意。
当然,也会很多人也有这样的疑惑,那为什么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虽然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属于过失,一般不存在犯罪故意,更无谈“伤害”的故意了。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知道殴打女儿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是依然使用暴力,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在量刑层面,十年算是长的还是短的?又是否合理呢?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来说,若未导致受害者死亡,追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结合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特别残忍手段等等加重情形,十年有期徒刑往上走是很有可能的。
但一旦致人死亡,哪怕本案中,该母亲仅体现出一次伤害,而没有“虐待”情节,那么十年已经也属于是量刑底线了。
有人问,女孩儿的爸爸及其他亲属已经谅解了,还是不能从轻减轻吗?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书并不必然等于减刑,通常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这样的酌情没有统一标准,但一般也不会达到降一个量刑幅度的程度。
所以说,此次量刑已经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了,上文提到的山东因孩子吃饭慢打死自己女儿的母亲因手段残忍、日常生活中有经常伤害行为,被判十五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往往一方面会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会秉持“孩子死亡父母同样会痛苦”的预设前提,考虑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因素。
公众对于父母打死孩子这种违背常理的行为是愤怒的,但法律的定罪与量刑应当坚持基本的理性,保持恰当的幅度,因此“故意伤害罪”、十年的定罪量刑尚属合理。
社会对于被告人行为的道德谴责是无可厚非的,作为父母,本应该给予孩子关爱,对其生命健康负责。
但是有些父母却恰恰相反,“虎毒不食子”在他们身上得不到体现。不得不感慨,当父母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但当好父母却是一件难上天的事情。
生养是一件极其需要责任和担当的事情,每一个成年人都应当履行好这份职责。我们无法决定他人的行为,但还是可以选择自己成为怎样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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