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最新修改内容(二)和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 即使是女孩同意甚至主动 也会被判刑
一、教师、医生、护士、父亲和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 即使女孩同意也判刑
从2018年1月起,我就一直呼吁学习台湾刑法,对特殊人群和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性是否同意,均按照犯罪处理。
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此作出规定,而且处刑比台湾刑法重得多。
因此,从2021年3月1日起,教师(包括家庭教师)、医生、护士、养父、亲生父亲,和14岁以上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同意,也会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有以上特殊关系,和14岁至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同意的,不构成犯罪。
二、奸淫不满十周岁女孩,判刑十年以上
按照现行刑法,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21年3月1日之后,和不满十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十周岁以下幼女,多发生在亲戚邻居之间,此次规定,应该可以震慑此类犯罪。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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