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如何认定重复起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复起诉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它违反了诉讼系属、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司法原则。如果允许重复起诉,将造成因重复审理而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因矛盾判决而导致的司法秩序混乱。
“小股东”状告“大股东”案:事发南阳桐柏县,2011年7月南阳市鸿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鸿源投资公司)与河南三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源粮油公司)合资合作成立“河南淮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淮源饲料公司)”,双方签订《合资协议书》鸿源投资公司(小股东)出800万占40%,三源粮油公司(大股东)出1200万占60%。
“公司”重复状告“股东”案:这不是“典型”自己状告自己吗?大股东以“大”欺“小”,重复起诉。大股东三源粮油公司以入股公司“淮源饲料公司的名义”起诉小股东鸿源投资公司,且多次重复起诉,法院多次立案,重复起诉,重复审理和判决,被指滥用职权。
桐柏法院对“三源粮油公司”态度,重复立案“柔情似水”:
第一次:2017年5月淮源饲料公司起诉鸿源投资公司赔偿损失17万元,形成“公司状告股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7月20日桐柏法院下达(2017)豫1330民初1072《民事裁定书》判决:三源粮油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以公司法人名义起诉公司股东,有滥用股东管理权,明显不妥,故饲料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的原告,驳回饲料公司起诉。原被告均未上诉;
第二次:2018年3月19日原告淮源饲料公司起诉鸿源投资公司赔偿损失22万元。由于租赁费的收取主体是淮源饲料公司,其是独立法人,原告无权主张,2018年10月29日桐柏法院作出(2018)豫1330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原告上诉,南阳中院维持;
第三次:2019年8月20日原告淮源饲料公司起诉鸿源投资公司赔偿损失36万元,桐柏法院立案,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请求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2020年5月21日桐柏法院下达(2019)豫1330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前后两次起诉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本院认定为重复起诉,驳回原告饲料公司的起诉;原被告均未上诉;
第四次:2020年8月27日原告淮源饲料公司起诉鸿源投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以“院长发现”为由再次立案。2020年12月21日桐柏法院下达判决,被告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院长发现”践踏法律:桐柏县法院在判决原告“重复起诉”,程序违法的前提下,还能启动“院长发现”,让“程序不合法”,变成“合法”。法院再启动“院长发现”再次立案审理。桐柏法院一边判决原告“重复起诉”“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一边又启动“院长发现”再次立案再次判决。特别是经过“院长发现”,将“不合法”的诉讼变成了“合法”,让人“匪夷所思”。
原本判决“重复起诉”的案件,经过“院长发现”也不构成重复起诉了;原本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经过“院长发现”主体也适格了;一案五审,早就过了诉讼期限,经过“院长发现”可以继续立案再审;原本侵权责任不成立,经过“院长发现”侵权责任也成立了。
院长发现咋就如此“神通广大”,这办的是“人情案”还是“金钱案”?只有“院长发现”里的离谱“院长”才知道。桐柏法院“视法律为儿戏”,原告多次“重复起诉”多次立案,被称为是“原告家开的法院”,专门为原告“贴心服务”。究竟是桐柏县法院前任院长,还是 2020年5月26日新当选的法院张辛院长“所作所为”呢?院长发现“权力”为何如此“任性”?“权力”在桐柏县法院“关不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不进“法律”的笼子里?“院长发现”如此“任性”办“人情案”,原告“不合法”的诉讼都“合法”了,公然挑战司法底线。
桐柏法院对“鸿源投资公司”态度:5年不执行,判决成空文:
2015年4月21日鸿源投资公司起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桐柏县法院作出(2015)桐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源粮油公司赔偿800万元投资款的利息;重审后本院2016年5月30日下达桐民重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三源粮油公司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南阳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股东状告大股东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后三源粮油公司至今拒不执行,司法判决成“一纸空文”。
桐柏县法院对原告淮源饲料公司、三源粮油公司先后5立5审“重复起诉”立案。对于原告,你的柔情我永远不懂?桐柏县法院,对于被告,为何上演“无间道”,民事诉讼“冰火两重天”?桐柏县法院“院长发现”被指涉嫌办“人情案”。这里,还有没有局中局,案中案?这里,离公正执法,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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