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压实了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为此,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推进党的建设。
此《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由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共5章52条,分别为总则、党员权利的行使、保障措施、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附则。《条例》指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民主和集中相结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条例》指出,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党员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为各级党组织提供了行为遵循。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该《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引导党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三农”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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