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孩子受到更好的家庭保护。 资料图片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 实习生 马慧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未保法“大修”规定完善了六大保护,其中家庭保护首当其冲。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未成年人、家长、专家,从多角度解读新法关于家庭保护的亮点。
细化父母监护职责
高二学生张敏敏(化名),就读于山西省阳泉三中,非常关注新法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张敏敏曾在知乎上看到一个“熊孩子”在火锅店朝邻桌的火锅吐口水家长纵容的案例。她告诉记者,小孩子的无礼与家长的纵容是分不开的,家长不作为会导致悲剧。
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受到侵害,归根结底是监护出了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全程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尤其关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张雪梅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未保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各项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新未保法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进行规定,突出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修订后的未保法加强了家庭保护部分,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10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具体列举监护的11类禁止性行为,包括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同时规定了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比如,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并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国际组织相关数据,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就达到3000人左右,伤残达到14000人左右。
修订后的未保法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如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对未成年人疏忽照料。”张雪梅说,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看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明确监护侵害的处置,丰富处罚措施。
张敏敏认为,家庭教育会影响孩子的性格和人生观,甚至影响一生。新修订的未保法可以促使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让“熊孩子”少一点。
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作为一名初一男孩的母亲,北京市民于宏感觉,在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和情感诉求方面,自己还有不少提升空间。“看到法律的规定,就有点心慌。今后要按照法律规范来做,改变一些对孩子的指导方法,听取孩子的诉求,在合适的时间适当让孩子娱乐。”
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12岁的琪琪(化名)在四川仁寿县读小学。她的父母在外务工,已有二十年。琪琪从小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平时与父母联系得比较少,和父母的关系比较疏远。在琪琪看来,家庭关系跟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密切联系。
刘晓(化名)来自河南,和丈夫一起在北京经营青年旅舍。小女儿在老家河南省夏邑县读小学四年级,主要由刘晓的母亲抚养。刘晓每天都会和女儿通电话,了解女儿的生活状况。以往她每月回一次老家,受疫情影响,最近几个月没能回家。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张雪梅介绍,修订后的未保法确立和细化委托照护制度。修订后的未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该条同时规定了被委托人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照护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要求父母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村)委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在接到被委托人、居(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有专家认为,第22条规定对代为照护的条件做了规定,主要是“外出务工等原因”,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第22条规定,为了对代为照护的条件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从反面做了规定,“无正当理由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入法
“离婚纠纷基本都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救济途径,助使这种不当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愈演愈烈。”张雪梅说,当事人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不惜牺牲孩子的亲情,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既激化矛盾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对孩子权益的侵害和对另一方当事人监护权的侵害。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个问题备受关注,但最终没能写入法律。张雪梅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对此高度关注并做出规定,体现了总则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张雪梅特别提到,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后,将“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前的逗号改成了句号,这一修改,为解决不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的问题留下空间。“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入法,为解决婚内分居期间和离婚后抢夺、藏匿孩子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据此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作为其不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后果予以处理。
张雪梅说,修订后的未保法除了规定未成年人由谁来监护、怎么监护的问题,对于监护不好该怎么办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监护人缺位、无力监护、监护侵害的紧急安置和监护缺失等问题,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了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填补了现实中存在的监护空白,确保未成年人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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