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2021年1月6日11时40分许,青岛西海岸新区黄河东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鲁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河东路71号附近时转弯,适遇潘某驾驶鲁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青岛开发区交警五中队调查后发现,张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民警判定,张某某违法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潘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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