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拖欠租金后至今下落不明,房主该如何解除合同,要回钱款?《民法典》中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1月15日,北京密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案件。
据了解,2014年,张某将自有房屋租赁给李某,因李某拖欠租金,张某于2020年8月14日将李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李某给付拖欠的租金。
因李某下落不明,密云法院向李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李某下落不明,张某于2020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时间。
故判决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20年12月25日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房屋租金49167元。
法官解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其中第二款系《民法典》在1999年《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基础上新增的规定。此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因李某拖欠房屋租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案件审理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案情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此案适用《民法典》关于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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