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
走私人发案简介:
自2013年9月起,利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浪平代理他人从巴基斯坦进口人的头发,负责货物的国际运输和进口报关,每公斤收取40元人民币代理费用。涉案人发在巴基斯坦经过简单分拣、清洗后,压缩装进编织袋发往国内。利良公司申报品名为 “人发”,规格型号为“经梳理、人发制、无其他”,商品编码为6703.0000。
2014年5月20日,利良公司以上述品名、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进口4.6吨人发,现场海关抽样送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材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了《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是:送检人发为废人发。“废人发”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商品编码为0501.0000。经海关统计,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利良公司共进口人发31票,合计128吨。海关缉私局遂对利良公司、李浪平以走私废物罪刑事立案。检察院认为利良公司、李浪平伪报品名和税号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废人发128吨,构成走私废物罪,将利良公司、李浪平诉之于法院。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利良公司、李浪平无罪。
吴国雄律师评析:
1、《禁止进固体废物目录》第1项即为“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简称“废人发”商品编码0501.0000,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废人发。另一方面,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商品编码6703000000)是允许正常进口的,关税为8%、增值税13%。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税,而在于品名、商品编码的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二十五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即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利良公司、李浪平被指控走私废人发达128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指控被认定,依法要判处李浪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本案之所以被判处无罪,最主要的理由是,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材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仅仅针对2014年5月20日那1票(4.6吨<5吨),以此推断以往30票都是“废人发”的证据不足。另外,以往30票,有多次被海关查验放行,更有甚者其中13票布控命令的是“抽查核对品名”。这种实质性查验产生了行政信赖利益,行政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涉案人发是可以合法进口的。即使有某些证人的证言对过往30票人发的描述与申报的品名有出入,但是海关过往的实质性查验行为的证据效力无疑比不利证言更高。故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做出无罪判决。
4、本案对走私废物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都很有参考价值。企业在一个时期连续进口某种产品,海关缉私部门往往无法对前期的产品进行取证,能否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来推断以往的货物都是同一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构成很大的争议。本着证据裁判原则,笔者认为本案的无罪判决更可取、更具公信力。
(本文所涉企业名、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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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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