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因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急剧增多。信息公开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复议或诉讼。遇到政府信息不做为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本所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评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情形。
基本责任∶
赵某等6人为陕西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该村涉及征地拆迁。2020年9月28日,赵某等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该市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村地块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及报批手续。该市发改委收到赵某等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赵某等人不服该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该案代理律师邹炎恩的观点,作出责令该发改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赵某等人对2020年9月28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某发改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本案中,某局在2020年9月29日收到赵某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案件受理之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按照赵某等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发改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史律师评析∶
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政府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我们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可以看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秉持“法有规定必须为”思想,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做好人民公仆的角色,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办事,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进步,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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