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承运人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投保人浙江某保险公司在承运人投保的责任险范围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部分精神抚慰金及司法鉴定费用。该案判决后,被告浙江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上诉人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刘某某乘坐怀远县某汽车运输公司通往农村的班车回家,该车在行使途中,因道路颠簸,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在治疗期间共计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40000余元。原告在与被告汽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被告怀远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负有将乘客即本案原告刘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和义务,但在运输途中由于该公司的过错致使原告刘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汽运公司在被告浙江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道理承运人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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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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