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以前代理过的当事人王小姐电话,王小姐称家中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分到三套安置房,该房屋是爷爷、奶奶留下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共生育一子两女,儿子(即王小姐父亲)婚后与家人一直居住在宅基地房屋内,两个女儿结婚后搬到夫家居住,户口也迁离了宅基地房屋,前几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宅基地房屋一直没有析产继承。宅基地房屋动迁时,安置对象是王小姐一家四口。现王小姐的两个姑姑找上门来,要求分割3套安置房屋。王小姐很疑惑,想咨询我两个姑姑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其实,王小姐遇到的问题,并非特例。上海在90年代初期,曾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过登记发证。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核定人员。因此,如果王小姐的两个姑姑当初被核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便她们已经迁离宅基地房屋,她们仍是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王小姐的两个姑姑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但由于该房是爷爷奶奶建造的,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应为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去世后,两个姑姑作为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宅基地房屋中属于爷爷、奶奶的产权份额。基于前述理由,王小姐的两个姑姑,肯定是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她们确实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屋动迁利益。
但是,宅基地房屋动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归该房动迁时的安置对象所有。因房屋动迁时王小姐的两个姑姑均不是安置对象,故她们无权主张安置房屋。动迁安置房屋应当归王小姐一家所有。根据相关动迁政策,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房屋重置价、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由安置对象按享受的拆迁面积享有,房屋重置价应由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享有。因此,王小姐的两个姑姑仅有权主张宅基地房屋的重置价,而无权主张其他拆迁利益。现王小姐的两个姑姑要求分得安置房屋,显然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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