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之后,法院需要将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知悉起诉的事实、开庭时间以及应诉事宜。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告无法联系、无法找到的情况,这时候法院书记员会采取各种途径方法完成传票的送达程序。
原告当事人由于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不了解,心中常常疑惑。
困惑一。原告有时候会碰到被告,能不能原告把法院的传票等文书带在身上,万一哪天遇到了被告,直接当面送达给被告呢?
不行,法院文书的送达,必须要法院工作人员来完成,原告自行送达无效。
困惑二。被告虽然找不到,但是原告可以找到被告父母的住所地,能不能将法院传票送达给被告的父母。
有时可以,有时不行。要将法院传票送达给被告父母等亲属,该父母或亲属必须是与被告同住的成年家属,“同住成年家属”是法律的原文,因此,如果父母或家属不是与被告同住成年家属,那么就不能将被告的传票送达给其父母或家属。
困惑三。被告虽然找不到,但是原告可以找到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社区组织,能不能由法院出面将传票交由这些基层社区组织,让基层社区组织在适当的时候转交给被告。
不行。原因还是法院的文书送达是严肃的法律程序,只能由法院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等基层组织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代为转交送达法律文书。
困惑四。被告虽然找不到,但是原告能确定被告的家所在地,能不能将所需送达的法院文书张贴在被告家的门或者窗户上?
不行,实践中,法院书记员在确定被告家庭住所地又无法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会采取张贴的办法,但是这样的送达仅仅具有形式意义,会让被告感受到舆论的压力而主动联系法院应诉,但是这样的送达程序在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张贴送达方式不能算作有效。
以上也是原告当事人在面对文书送达时,困惑较多的一些问题。
作者/来源:法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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