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执行丨 案件公开
No.31-1
基本案情
缪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川1523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由张某某、刘某偿还缪某某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刘某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缪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向江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张某某、刘某银行存款6000元支付缪某某,并向江安县某某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张某某、刘某在该中心的补偿款64040元,因该补偿款尚不具备发放条件,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缪某某了解到该补偿款现已具备发放条件,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随即向江安县某某中心调查核实,但该中心已将本院冻结的补偿款支付张某某、刘某。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江安县某某中心发出《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中心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64040元,但该中心对该通知书视而不见,拒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也未回复说明理由。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川1523司惩8号罚款决定书,对江安县某某中心处以罚款10万元。之后,该中心积极配合法院如数追回向张某某、刘某支付的补偿款64040元,并向法院承认了错误,深刻检讨,法院对其罚款减免了一部分,剩余罚款及时向法院缴纳,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协助单位擅自处分法院查封、冻结财产,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处罚,促进案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
法官寄语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司法权威,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无条件及时办理,不应当无故拖延、擅自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为了让敬畏法律、履行裁判文书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来源:江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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